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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无IDC资质深探:阿里巴巴“旺铺”是否违规

   时间:2008-05-06 15:58:00 来源:用户投稿作者:啦啦牛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日,有媒体称阿里巴巴无相关服务资质竟推出建站业务,致使网商网站无法备案且违规开通,域名归属权设置有争议,网商承担巨大风险却无提示,状况堪忧。闲来无聊,啦啦牛就此事件展开深度调查。

日前,阿里巴巴推出了一款Winport旺铺产品,这款产品被定义为阿里巴巴战略级新产品。为了推广这款新产品,阿里巴巴从4月11日起为其一部分诚信通会员提供为期30天的试用,并在各大媒体和论坛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还未结束,业界媒体爆出“旺铺违规”的消息,称阿里巴巴无相关服务资质竟推出建站业务,致使网商网站无法备案且违规开通,域名归属权设置有争议,网商承担巨大风险却无提示,状况堪忧。

啦啦牛登陆阿里巴巴网站对Winport进行了解,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确实发现了一些媒体中提到的颇具争议性的“问题”:据调查,阿里巴巴并无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资质,致使众多网商建立起来的网站无法备案,而这些情况阿里巴巴并没有通过任何形式来对自己的客户进行告知;此外,旺铺旗下的所有域名的所有权归阿里巴巴所有,而并非网商,这使得众多网商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一旦阿里巴巴收回域名,网商通过域名积累起来的隐形财富将可能付诸东流。而这些阿里巴巴也无明显提示,几乎没有人注意到这些潜在的巨大风险,这种状况实在令人堪忧——阿里巴巴此举已经涉嫌违规。

阿里巴巴无IDC资质 无法为客户做网站备案

网站ICP许可证制度

在平时我们也许注意到,正规网站的最下方,都会有一个经营性网站的ICP证号码或非经营性ICP网站备案号码。比如新浪的是“京ICP证000007”,Google的是“ICP证合字B2-20070004号”等,经营性网站开通需要首先办理经营性ICP证,而非经营性网站只有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后的网站才能接入,对外发布信息供网民浏览,而没有履行备案手续则面临法律制裁或者被勒令关闭网站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92号令》)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3号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针对相关违反行为,《292号令》第十九条做出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而且在《33号令》的第二十二条也有相应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啦啦牛注意到,在阿里巴巴的Winport旺铺网站下面,仅有用户的公司名称、地址、阿里巴巴的企业商标和技术支持由阿里巴巴提供的提示,下面还有一些企业邮箱入口、阿里助手和一份免责声明,并没有相关的经营性ICP证号或非经营性ICP备案号,作为一个拥有独立顶级域名的独立网站,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国家规定,使网站的所有者承担了巨大风险。
 
(Winport旺铺网站最下部分拷屏)

 

(以新浪为例,正规网站均有ICP备案)

 

 啦啦牛还记得,2007年6月份的时候,国家十部委曾专门针对网络进行了一次 “扫黄打非”专项整顿工作,对存在违规违法的网站进行了一次清理整顿,这也包括了相当一部分建立起来但是没有进行备案的网站,当时数万家违规网站(包括未备案网站)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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