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关媒体称,全国人大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常委会中,据说有代表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人肉搜索象为出“狠招”———追究刑事责任。也有网友报料近日有相关关注人肉搜索的人数设立全国第一条民间“反网络暴力热线电话”,正式向“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事件发起挑战。这些有关人肉搜索再次被社会舆论推向了浪尖。显然网站泄露个人信息是需要通过法律来守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但是,谁能剥夺网友搜索和发贴的权利呢?
据新浪网对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然而人肉搜索是否已成洪水猛兽,是否多数人在利用人肉搜索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这些均无人能够回答,人肉搜索有利有弊。本人周新宁比较同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说法:“人肉搜索往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大多属于违法行为。作为公民,你可以是一个愤青,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有缺陷的其他公民通过言论表达不满,这是你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你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民事过错责任原则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的界限”。对于人肉搜索,如果事件本身已经突破了起码的道德底线,那么用刑法来规范无可非议。如果要完全扼杀“人肉搜索”,那么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互联网信息共享就不在是信息民主时代。无论如何,道德只要有底线,法规引导,至于非得用刑法来扼杀,有点偏离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给言论自由带来更大的空间,那么如何从立法的角度平衡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以下本人引用了马红雨文中刘俊海教授的观点,其观点能使大家更能清晰判断人肉搜索和言论自由两者之前的关系与平衡。
“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都是宪法和法律孜孜以求着力保护的两项并行不悖的民事权。一个国家是否处于和谐盛世,公民的隐私权是一个重要的衡指标。”刘俊海教授指出。这决定了我们更不能以隐私权为由而否定言论自由,这两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应当按照中庸之道的标准,依照唯物辩证法的要求,给予两者同等重视,不可偏废,这两者之间应该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当言论自由不侵害公民合法的隐私权时,原则上都是自由的,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的隐私权是应该相对少一些的。当对公众人物有各种各样的评论时,他们应该有较高的承受能力。比如国家的公务人员的隐私,因为他们作为人民的公仆时,等于已经让渡了一部分隐私,以便于公众的监督。是否滥用公共权利、是否将公共资源用于自己的私利以及公有权的监督,都不能以借口保护隐私权逃避。在美国,即使是总统,如果违法,将会及时公开,不存在隐私权的障碍。(作者:周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