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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间佳平: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尴尬

   时间:2008-10-06 18:36:04 来源:原创作者:坊间佳平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一道法律难题。当网络时代的到来之后,这道难题就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了,著作权人与非网络媒体之间、网络媒体之间、非网络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等各种矛盾日益凸显。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因网络技术而带来的新矛盾。网络的力量使得传播、复制、存储等变得易如反掌,一切只需轻轻点击鼠标就可搞定。如何既有效地保护著作权,又能促进互联网的发展,是一个需要思考的课题。

让我们先从一则案例说起,弈天网络旗下的大杭州网,是一家地域性综合门户,主要为网友免费提供衣食住行玩的信息,属于社会公益的非盈利的网站。其中有介绍杭州西湖十景之一雷峰夕照的网页,该图片是在百度上拷贝的一张雷峰夕照的图片。今年5月被一位叫张卫华的人起诉,自称是此图片的作者,认为大杭州侵犯了其著作权。最近,法院最终判决大杭州赔偿5000元,同时网站出公告道歉。

这起案件的判决,应该说的确是保护了著作权人张卫华的权益,但是被告方大杭州的输掉官司也实在是冤枉。因为该网站拷贝图片的目的并非商业性质,完全是出于公益性,是在宣传杭州、宣传传统文化。如果法院在判决之时对法的精神有更深的把握并且融入互联网元素,那么可能就不会作出如此判决。

为了适应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新形势,我国著作权法已经作出适当修改并出台相关细则,其后又相继出台《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假如法院根据死扣《著作权法》相关条文,不顾及网络传播的实际情况,那么判决的天平就会向著作权人倾斜。因为该法并没有对大杭州的这种复制行为有明确的豁免条款。且不说法律法规是固化的,执法却应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单就此案事实来说,判决之时完全可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大杭州网为非营种性质,引用图片是为了介绍杭州美景和历史文化,目的和效果都是好的。法院作出如此判断,其实输掉的是法院网络时代的形象。这种判决结果极大地扼制甚至损害了大杭州等公益网站服务社会的积极性,而且是在某种程度上是纵容那些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钻法律空子发财的人。本案原告起诉大杭州的目的,并非是保护知识产权,而完全是为了赚钱。百度一下,可以搜出上万张雷峰夕照的图片。他为什么偏偏与大杭州较劲呢?主要是因为他了解到弈天公司的效益还不错,就刻意制造了这个事端来赚钱,而其他使用本张照片的网站未被起诉。

当然,从这起案件的判决中,最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该如何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来保护著作权。传播的迅速、复制的便捷、内容的海量等互联网的固有特性使得互联网从一开始就有了共享精神。这种共享精神还得靠有共享理念的人来落实。如果对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形势了解不深不透,那么作出有悖互联网精神的判决就可想而知了。因而,法律执行部门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植根互联网精神显得非常必要。

在现有法律执行部门可能对互联网精神知之不深的情况下,还有一个可行的建议是,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就充分尊重互联网精神。在网络传播广泛的形势下,到底是要尽力满足著作权人权力扩张请求,强化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各项权利的保护;还是要尽力满足使用人分享渴望知识、分享知识的内心愿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使得著作权立法者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法律不能调和这种矛盾,势必有一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产生的不良后果将是巨大的。那将不仅是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阻碍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很有可能是造成整个社会法律制度根基的动摇。摆脱这种尴尬与与无奈,该是对现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再修改再完善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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