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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云庭:没有版权保护技术的TiVo产品会被禁售吗?

   时间:2008-10-10 17:31:09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摘要:美国TiVo公司将推出一个包含电视卡和录像软件的的套件,可以把个人电脑变成一台电视硬盘录像机,用户将可以非常方便的把通过TiVo设备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上传到互联网上,从而导致电视内容在网上被更容易的传播。作者认为,由于该产品没有内置版权保护技术,可能会象RealNetworks公司前不久推出的DVD复制软件一样,遭到版权人起诉禁售。本文介绍了RealNetworks公司遭起诉的案件,比较了两个产品的功能。作者认为,TiVo产品的出现是互联网共享文化推动了技术的进步的表现,会有越来越多此类产品的出现,因此版权人的商业模式也随之进步,否则,面对互联网的共享文化,版权人最终将陷入对盗版越打越无奈的怪圈中。

正文:首先介绍一下美国TiVo公司,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销售的很少,但在北美地区则大名鼎鼎。简而言之,TiVo的主要产品是一台插网线和有线电视线的硬盘录像机,类似于国内的IPTV机顶盒,其核心特色之一是,可以自动下载电视节目预告指南,用遥控器操作节目指南,配合硬盘,就可以非常方便的实现观看、回放、录像等功能。TiVo公司拥有相关的遥控器配合电视节目预告指南实现观看、回放、录像等功能的全部核心专利,其中的部分专利涉及的技术实际上和国内目前的IPTV软硬件供应商使用的技术非常近似。

据新闻报道,近日,TiVo和德国一家公司宣布将联合推出一个包含软件和硬件的套件,把Windows PC变成一台TV录像机,实现TiVo的机顶盒一样的功能,这个套件包括一个遥控器和一个PC电视卡。计算机屏幕上的界面就像配置一台TiVo设备的电视机一样。作为版权律师,笔者没有看到该产品有内置限制用户复制的版权保护(DRM)技术,也就是说,用户可以非常方便的把通过TiVo设备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上传到互联网上,从而导致电视内容在网上更方便的传播。对于Youtube和Kazaa,是利好,对于电视台,则是新的噩梦。

不禁联想到前不久看到的另一则消息,说不定版权人也会起诉TiVo,要求其停止该软件的销售或加入版权限制复制技术,以免网民可以更方便的共享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内容。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电影协会(MPAA)旗下的好莱坞六大电影公司近日对软件商RealNetworks公司,也就是出品Real Player的那家公司提起诉讼,以阻止后者经销DVD拷贝软件,在起诉的同时,MPAA还要求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禁止RealNetworks公司销售该软件。原来,六大电影公司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出售电影的DVD光盘,为防止盗版,这些DVD光盘都设置了限制或禁止复制内容的技术措施。而RealNetworks最近发布的定价为30美元的RealDVD软件则绕开了该技术,使用户能够使用该软件向PC或移动硬盘复制DVD影片。好莱坞六大电影公司认为,该软件无视DVD内置的版权保护格式,属于非法。而RealNetworks一直表示,Real DVD软件也有限制复制技术,只能将DVD影片最多复制到五台PC上,不会修改碟片的加密技术,以避免大规模的盗版行为。

六大电影公司起诉RealNetworks公司的要害在于绕开(也可以说是破解)了这些公司在DVD光盘上设置的禁止复制技术措施。虽然RealNetworks公司对复制后的文件也加入了限制复制技术措施,但毕竟使DVD的内容可以被更多的用户使用,从而破坏了电影公司的商业利益。

笔者认为,TiVo公司产品和RealNetworks公司的产品有异曲同工之妙。RealNetworks是破解了版权人的禁止复制技术,使用户产生了从不可复制DVD电影光盘到可以复制的飞跃(接下来很可能黑客组织会破解RealNetworks公司的限制复制措施从而产生第二次飞跃)。而TiVo公司的行为则是大大方便了用户复制版权人的内容,产生了使最菜鸟的用户都能很轻松的上网分享节目内容的技术飞跃,同时对此不进行任何限制,也就是加入版权复制保护技术。两者都对版权人的利益有非常大的影响。

可能会有读者问,TiVo公司的机顶盒产品不是已经可以把电视节目录像到机顶盒硬盘上了,这和在电脑上用软件录制节目有什么区别?如果是机顶盒录像的节目,网民想分享节目内容的,尚需要把节目内容文件从机顶盒传输到电脑硬盘,期间还要经过设置和传输两个过程,而通过TiVo公司的软件产品录像的节目文件,由于存在于电脑硬盘中,则可以直接被分享到互联网上。就象登月那样,技术进步可能只是一小步,版权人的损失可能就是一大步。

最后,TiVo公司的产品的出现论证了笔者一贯坚持的观点,互联网共享文化推动了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此类产品的出现,因此版权人的商业模式也随之进步,否则,面对互联网的共享文化,版权人最终将陷入对盗版越打越无奈的怪圈中。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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