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Bear旗下自媒体矩阵:

携程诉去哪儿侵权案的法律看点

   时间:2008-11-10 23:49:35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据新闻报道:由于旅游搜索引擎网站去哪儿抓取了携程网上的用户点评信息,携程网对其起诉,要求去哪儿网站删除所抓取的相关资料,并赔偿诉讼相关支出1000元。本案开庭已经结束,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中。

对于此案,限于手头材料的不足,笔者有些疑惑,核心问题在于携程为什么要起诉去哪儿?携程此次诉讼请求是要求去哪儿停止抓取其网页,而根据此前淘宝网屏蔽百度搜索引擎的情况看,淘宝在技术上进行设置就可以达到屏蔽搜索引擎的目的,为什么此次携程要舍近求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如果是携程进行了技术设置或书面通知,拒绝去哪儿的搜索引擎抓取网页,去哪儿网还进行抓取,那确实应该作为不正当竞争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根据新闻报道,双方的庭审辩论集中于著作权侵权,而不是不正当竞争诉讼。最后,作为业内老大,携程本次起诉虽然目的是打击竞争对手,但同时也给了去哪儿网上位炒作的机会,笔者对起诉的必要性还是有点疑惑。不过鉴于很多朋友非常关心此案,下面笔者还是尽自己所能从法律上和大家探讨一下有关的法律看点。

问题一、本案是著作权侵权案还是不正当竞争案。

笔者认为,此次去哪儿网站被诉,国内的搜索引擎网站应该都非常关注,因为去哪儿的引用部分搜索结果网页摘要内容,然后在下方放置被抓取网页的链接的业务,模式并非其独创,而是所有的搜索引擎都采用的通用模式。如果去哪儿因此构成侵权,可能对于其他搜索引擎网站都会有影响。但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去哪儿抓取的的携程网网页内容并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本案的案情是携程网作为版权人,要求去哪儿不要收录该网站的网页,而去哪儿网站拒绝这么做,才引发的诉讼,这种行为的定性更类似于不正当竞争。笔者个人认为,从这点上看,本案归为不正当竞争案更合适。

就目前报道所涉及的内容而言,本案的应该核心问题是:网站有没有权利禁止搜索引擎抓取其网页。目前,搜索引擎业的公认业内操作规则是,一般只要网站架设者禁止搜索引擎抓取其内容,搜索引擎基本就会停止抓取,此前携程也要求过酷讯网停止抓取其机票信息,酷讯也停止了,但这次去哪儿不愿意停止抓取,由此便产生了这起诉讼。

问题二、用户在携程的评论是否有版权,归谁所有。

如果本案是一起不正当竞争案,那么携程网的用户评论版权属于谁其实在本案中已经讨论的必要已经不大。因为笔者还是想讨论一下本案中的携程网站版权问题。首先,携程网上的网友评论有没有著作权?笔者认为,该网站上的评论内容是网友对于各个景点发表的独创性意见,显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这种评论不因为其内容的长短影响其受到法律。

其次,携程网评论著作权归谁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从这条看,携程上的评论属于用户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属于做出评论的用户,但该用户既然在网站上张贴了评论,就意味着许可了携程网使用这些作品。当然,网上有报道称携程网的用户协议中规定评论的著作权为用户和携程共有,笔者没有核实过。即使该说法属实,对于著作权是不是由携程和用户共有的问题,笔者仍持保留意见。但这种携程认定的著作权共有的状态显然影响到了携程的案件索赔金额,由于携程上的评论作者成千上万,携程无法要求他们和自己一起起诉去哪儿,所以,其只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但却无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只能要求对方补偿1000元的维权成本。

最后,本案的症结在于,去哪儿网有自营的商旅业务,因此,其垂直搜索引擎业务实际上已经与携程的业务构成了冲突,因此,携程才会对其起诉。但笔者认为,携程的起诉决定其实是很痛苦的,因为不管输赢,这起诉讼显然给去哪儿增加了很大的知名度,即使携程胜诉,去哪儿要付出的代价只是停止搜索引擎抓取携程评论网页而已。本案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制度设计问题,由于对于此类问题处罚的力度偏弱,导致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出现了局部范围内的违法者可以得利的现象。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全站最新
热门内容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RSS订阅  |  开放转载  |  滚动资讯  |  争议稿件处理  |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