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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阁侵权案终审判决 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时间:2008-12-24 15:49:07 来源:新华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12月24日消息:据新华网福州12月24日电,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近日对全国首例网络文学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涵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国祥、刘开山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07年2月,莆田市版权局接到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登载的该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近期被设在莆田市的“云霄阁”网站未经许可非法转载,并提供在线阅读从中非法获利。

莆田市版权局调查发现,2004年1月来,“云霄阁”网站先后刊载文学作品近9000部,有的作品刊载一段时间后,被自动移除,至案发时尚有在线作品5334部。网站吸引了众多网民浏览,曾一度成为中文网站访问量排名第二,案发前仍居中文文学类网站排名第七,日访问量达20万独立IP。姚国祥、刘开山通过“云霄阁”网站首页开辟的有偿广告获取经济利益。

2007年7月,涵江区警方在莆田和济南分别抓获姚国祥、刘开山。

法院审理查明,“云霄阁”网站系由刘开山和姚国祥共同出资于2004年1月建立,主要刊载网络文学作品提供网上在线阅读,由姚国祥负责技术维护和广告收支管理,刘开山负责上网信息内容发布。其作品来源,主要通过网站加载的专门软件,从“起点中文网”、“幻剑书盟”等文学网站自动搜索、批量采集。在没有经过文学作品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这些作品提供给互联网用户在线浏览,并通过网站链接广告从中获利人民币7万元。

根据侵权作品鉴定书的证实,在“云霄阁”网站登载的作品中,有1345部侵犯了“起点中文网”的专有发布权,其中由“云霄阁”网站批量采集,与“起点中文网”同名作品内容一致或基本一致,且已由“起点中文网”提供著作权证明的作品有1339部。

法院认为,姚国祥、刘开山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在互联网传播方式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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