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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国家设立搜索中心行使屏蔽权

   时间:2009-01-16 20:26:23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李长青、翟格民今日向工信部提交《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立法建议书》,建议国家出资设立互联网信息搜索中心,并由该中心行驶屏蔽互联网网站权力。

律师建议国家设立搜索中心行使屏蔽权

去年12月中旬,央视《新闻30分》栏目播出了“虚假信息网站借‘船’出海 搜索引擎亟待立法”的节目,称由于越来越多的虚假信息,甚至诈骗陷阱充斥搜索结果,使网民防不胜防。

李长青、翟格民在建议书中表示,搜索引擎目前存在的两大突出问题。一是屏蔽合法注册网站,损害市场经济活力和社会公众信息知情权;二是不良信息泛滥,损害社会公序良俗。造成这两大突出问题的根源却是一个:商业利益使然。

上述律师建议国家出资建立国家互联网信息搜索中心,并将屏蔽网站的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权由该中心行驶:“该中心通过与民间搜索引擎的实时联动方式发出屏蔽指令,除此之外的屏蔽是非法的。”

以下为《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立法建议书》全文:

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立法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李长青、翟格民特向贵部提出如下建议,如同时涉及其他部门请考虑联合制定部门规章:

一、立法建议背景说明:

1、我国互联网应用背景。2009年1月1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同时,我国网民数达到2.98亿,宽带网民数达到 2.7亿,国家CN域名数达1357.2万,三项指标继续稳居世界排名第一,显示出中国互联网的规模价值正在日益放大。搜索引擎已经由营销方式上升为社会 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搜索引擎的“客观、公正”就显得非常重要。

2、搜索引擎目前存在的两大突出问题。一是屏蔽合法注册网站,损害市场经济活力和社会公众信息知情权;二是不良信息泛滥,损害社会公序良俗。造成这两大突出问题的根源却是一个:商业利益使然。

3、互联网搜索引擎与国家的信息安全。互联网搜索引擎已经超越了传统媒体,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特别是年轻一代的获取信息方式,这 样的改变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上升到了社会文化和政治层面。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最终势必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和“信息主权”。国家应该像重视领土主权一 样重视“信息主权”,重视传统媒体一样,重视互联网新兴媒体。国家应出资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搜索中心”。

4、如何保障搜索引擎的公正性与公众的知情权。为了保证公众客观获取信息的权利,“国家互联网信息搜索中心”应该完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禁止从事营利活动,这是其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地方。国家不与民争利,通过搜索服务营利的权利应该完全让渡给民间资本。

5、搜索引擎的屏蔽对实体经济的危害。以全民医药网(www.qmyy.com)为例,其斥资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公司、开办网站,却因百 度的屏蔽而遭受巨大损失。注册资金100万元已全部用于网站建设,之后全民医药网又不得不再次借入40万元用于网站的维护和运营。百度的持续屏蔽已经使全 民医药网举步维艰、濒临破产的边缘,公司实际损失达140万元人民币,公司35名员工面临下岗失业的危险境地。经济上的损失虽然是个人的,但同时也是社会 的。搜索引擎屏蔽中小企业的行为在实际上消灭了许多市场竞争主体,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在目前的金融危 机背景下,屏蔽行为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危害无异于雪上加霜。为彻底搞清屏蔽的危害程度,建议官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屏蔽调查,以获取权威数据,为立法提供准确 依据。通过受害者提交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IP流量报告等资料,看看究竟有多少企业遭到屏蔽?投资损失是多大规模?有多少人因此而失业?

6、谁来行使互联网的屏蔽权?屏蔽网站的权力应当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权由“国家互联网信息搜索中心”来行使。“国家互联网信息搜索中心”通过与民间搜索引擎的实时联动方式发出屏蔽指令,除此之外的屏蔽是非法的。

7、技术的两面性和立法的必要性。互联网技术与生物克隆技术一样,同属现代最前沿技术,同样具有两面性,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不受法律约束的技术,一旦沦为资本的附庸,必将异化为不利于社会进步的力量。

二、具体立法建议:

因此,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考虑吸纳如下十条建议,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搜索引擎市场:

1、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搜索中心”。为了保证国家信息主权安全和公众使用互联网信息的客观公正,国家应该出资设立,禁止该中心进行营利活动。

2、禁止屏蔽。禁止搜索引擎屏蔽合法注册网站,禁止搜索引擎人工干预搜索结果,屏蔽决定应当由国家有权部门做出。

3、实时监控。建立国家对搜索引擎实时监控制度,要求各搜索引擎使用的搜索技术和搜索过程对国家监管部门透明化,禁止在搜索过程中嵌入针对特定信息的“黑名单”。

4、规范广告经营。搜索引擎提供竞价排名服务或者付费显示搜索结果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5、规范搜索结果。搜索结果应当左右分列显示,左侧显示自然搜索结果,右侧显示广告。

6、明确标注广告。竞价排名应当明确标注“广告”二字,禁止使用“推广”或“赞助商链接”字样。

7、广告审核与责任承担。搜索引擎应当严格审核广告主的资格,并承担广告发布者责任。

8、禁止点击欺诈和恶意点击。禁止竞价排名等互联网广告点击欺诈和恶意点击,24小时之内来自同一IP的点击,无论数量多少只能算作一次。

9、公平交易。搜索引擎应当向广告主提供消费清单,具体到每一次点击的时间、地点和费用,以使广告主明明白白消费。

10、保护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结合,规范关键词使用,对于有专属权的商标一类的关键词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将该类关键词出售给非权利人使用,禁止其他不正当使用。

建议人:李长青 翟格民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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