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什么?现在最好的答案,应该是天使也是恶魔。它一边让人们看到网络监督的实效,一边也让人为网络可能产生的暴力而惊悸。在这样的语境下,对人肉搜索,当然需要引导、规制与约束。针对人肉搜索的争议,最近,有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称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不断服务大众。 此公约发出后,得到不少网民的支持。
这个民间公约的诞生,自然可以带给公众许多期许。特别是在目前,中国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这本身就注定,我们必须学会去尊重契约精神。当然,从本质上讲,这种契约精神,应该纳入到法律语境下。从这个意义来看,“人肉搜索公约”在体现公民精神生长的同时,本身也是对相关法律建设的一次倒逼。
无疑,“人肉搜索公约”带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因子。比如,它强调“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这样的社会道德意识,本身就是构成我们社会文化观念的基础,体现了公民的理性与责任。网友自发提出这样的约束条款,表明他们内心的公共意识正由沉寂走向萌发与蓬勃。这种公民意识的生长,显然是有利于公民社会不断发育的。
问题是,“人肉搜索公约”离法律化、制度化仍然有很大的距离。从内容来看,它强调,在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方面,可以不去考虑“隐私”。尽管这样的公约条款本身带着某种朴素的正义诉求,但是,它却又与现代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相悖。毕竟,人肉搜索进行监督时也并不具备天然的正义前提,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平等地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甚至包含一些涉法人员,也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更何况,这种网友民间自发的“公约”,本身也不符合立法必须的程序正义。这一切,都注定了“人肉搜索公约”只能具备某种自律价值,而不能产生任何外在的强制约束力。
也就是说,“人肉搜索公约”的产生,仍然无法完成对其进行规范约束的真正转身。人肉搜索仍将充当双面人,左脸是天使,右脸又会变成恶魔。公民在为人肉搜索让诸如虐猫事件、周久耕身事件曝光而欢呼的同时,很可能也会听到一些无辜者因为人肉搜索裸露了他们的隐私正在暗处哭泣。这就是这种民间公约无法取代法律制度的最大缺陷。
公民意识的苏醒,并努力生长,走向蓬勃,本身正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既然这种“人肉搜索公约”附载着强烈的公民意识,那么,这背后包含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只有真正获得制度化的界定,才能真正构成理性的约束。为此,我们就必须以这种公约承载的道德与权利的诉求,来倒逼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人肉搜索只能作为传送知识、理性、正义的载体,而不至于沦为威胁公民合法权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