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下午,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将一封写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信件邮寄了出去.在信中,刘茂通律师表示,1月18日,获得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涉嫌越权立法和违反上位法,请求对该条例进行立法审查并且撤销有关禁止“人肉搜索”的条款.
网友热议“人肉搜索“禁令
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且将于2009年6月1日实施.根据这一条例,今后,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此消息一经刊发,引发网络热切关注,很多网友担心这个条例会阻碍人肉反腐,“贪官会欢迎这个立法.徐州人大也专门出面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人肉搜索”不能因噎废食
过网络发布他人信息,实现反腐败目的,让刘茂通感触最深的就是2004年中国舆论监督网发布”跪的副市长”一文,43天后,涉案的原济宁市副市长被双规.此后刘茂通一直关注网络反腐,而且也和创办中国舆论监督网站的李新德先生时有联系.他认为,通过互联网络打击邪恶势力,让贪官落马是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重大事项.刘茂通同时认为,“人肉搜索”应当进行正确的引导和保护,对于利用“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权,甚至侮辱诽谤他人的当然应当严厉打击.过度的“人肉搜索”难免会侵犯无辜公民的隐私权,甚至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有的会利用诽谤、侮辱的手段实现打击报复他人的不正当目的.因此对“人肉搜索”既要保护也要正确引导,对利用“人肉搜索”实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
但是不能因噎废食.徐州人大出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对此进行立法,出发点是很好的,但是却涉嫌越权立法,江苏人大又批准了该立法,因此我作为一名中国公民,一名律师,决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审查申请.希望能通过我的努力推动法治进程,有关人肉搜索的专门侵权法律能够早日出台.”
“条例”涉嫌越权立法
刘茂通律师介绍,我国法律对侵害公民名誉权(包括隐私权)是按照民事赔偿原则进行处理的,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他认为在《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不妥当,与《立法法》相关规定相矛盾.“公民在网上发布信息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至于该行为是否违法,应当由法律来评判,即使该公民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他人隐私,也应当由民事法律来调整,地方条例无权评判和设定处罚权.立法保护个人隐私是不错的,但是由地方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合法性值得商榷.”刘茂通称.
刘律师还认为,徐州固然可以根据地方事务需要制定相应法规.但网络没有界限,不属于地方性事务,全球网民通过网络可以随时实现互联,地方政府难以干涉.因此,即使有网民散布了徐州市有关人士的隐私,给该人士造成了损害,如果散布人不属于徐州市民,而且发布信息的地点也不在徐州,按照管辖原则,徐州境内各级法院也无权管辖,而且江苏省高院或者其他外地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也无参照该条例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从这一角度来说,该条例将很难执行,不能执行的条例还有什么实施的意义呢?”
刘茂通认为“条例”涉嫌违宪
刘茂通还表示,《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至于该公民的言论是否涉及散布他人隐私,自有相关民事法律来评判.该《条例》涉嫌越权立法.在遭到广大网民和媒体的质疑后,徐州人大相关负责人解读称,该条例规定的“未经过允许”包括法律允许,这种解释既有语法表述上值得商榷,从解释上也比较牵强,凡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行为人可以直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而不需要在实施有关行为前再征求意见.
“另外,《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条例》则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有违反宪法之嫌.”
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而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则首次赋予了普通公民对违宪审查“提出建议”的权利.
推进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政府、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事.法治的进步,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点滴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