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禁止人肉搜索可能导致多达四亿之众的网民无法有效表达诉求,堵塞民意,从而导致国家有关部门无法及时根据民意调整法律和政策,有形成民意“堰塞湖”的风险。同时,目前人肉搜索是对现行宪政体制内监督的不足补充,对其进行压制可能使已经过于强势的行政权力更难以有效制衡。
本文首发于2009年一月的《第一财经日报》,发表时有部分删节,现把笔者的原文帖到博客上。
正文: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对互联网正在兴起的“人肉搜索“进行管制,条例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虽然徐州人大的网站事后进行了澄清,称该条例不影响公民行使监督权,但笔者认为,由于人肉搜索就是以网民联合搜索相关事件当事人资料,以还原事件真相,因此,该条例实际上叫停以人肉搜索方式进行的民间监督,至少徐州网站的人肉搜索将成为非法行为。
作为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笔者认为徐州立法引发的争议反映了隐私权和监督权两种权利间矛盾。任何公民行使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不应当侵犯他人的权利,而网民在人肉搜索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对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具有巨大杀伤力。同时,目前的宪政体制下,行政权力独大,体制内监督乏力,人肉搜索经常被网民用来监督官员的腐败和违法活动,人肉搜索集合网民之力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权的行使起到了一定的对行政权制衡作用。
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人肉搜索具有一定虽然有疏导和管理的必要性,但叫停人肉搜索显属在倒洗澡水的时候把孩子一块儿倒掉了。为了保护隐私权而剥夺监督权有因噎废食之嫌,正途应当是引导网民理性有序的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简单草率的发文对人肉搜索进行禁止,那样只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笔者认为,现在的人肉搜索是多达四亿互联网网民民意的一种体现,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网民在网络环境下对于现实生活中说了要得罪人的不良现象的批评显然比现实更少顾忌,真实性也更强。网络民意往往可以形成对于现实不良现象的反制。如多次发生的网民对于搞婚外情者的搜索就反映了对于现实社会道德沦丧,一夫一妻制及情侣间的忠贞义务受到侵犯的不满;在08年初的“很黄很暴力”事件中,网民又充分表达了对于传统儒家思想的虚伪性的鞭笞和对于权威的蔑视;而在多起对官员的人肉搜索中,则显示了网民对于现行体制内监督不足、利益分配不公以及施政不力的愤怒。
对于人肉搜索,存在两种选择,引导或者压制。对于如徐州立法般的单纯压制,笔者认为其前景显然不甚光明。
首先,除非关闭搜索引擎和论坛,否则从技术上实际不可能禁绝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依附的是互联网——这项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发明的工具,这一技术特征使其很难被禁绝。首先,人肉搜索利用的是互联网的信息检索功能,绝大部分人肉搜索结果都是网络上公开可以查到的,其次,人肉搜索的交流是通过互联网论坛进行的,这种交流可以聚合网民的力量。因此,只要互联网可以检索信息,网上有论坛存在,网民就可以进行人肉搜索。
其次,禁止人肉搜索还可能影响多达四亿之众的网民无法有效表达诉求,堵塞民意,从而导致国家有关部门无法在社会转型期的敏感时刻及时根据民意调整法律和政策,有形成民意“堰塞湖”的风险。同时,目前人肉搜索是对现行宪政体制内监督的不足补充,对其进行压制可能使已经过于强势的行政权力更难以有效制衡。
最后,笔者认为我们党可以依靠群众路线,利用好人肉搜索这个工具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人肉搜索是网民自发的对社会不良现象的一种鞭笞,而网民中群众又占据了主体地位,因此,人肉搜索具有群众自发性活动的特征,而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路线,党可以很好的利用人肉搜索这种群众活动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这完全符合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理念。而反之,则可能脱离群众,显然与我党的理念不符。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