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消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地区昨日通过“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未来发信人或广告主发出首封商业电子邮件后,必须取得收信人回复同意才能续发,否则收信人可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每封邮件最高求偿2000元新台币(约合392元人民币)。
据台湾互联网协会统计,台湾地区平均每人一天收到29封“垃圾邮件”,在可复选下,其中七成四与情色暴力相关,七成为网络购物。台湾地区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指出,垃圾邮件包括商业与政治、宗教等非商业邮件,首次立法管理的是商业电子邮件。
NCC官员说,国际间其它国家也相同,各国约有九成滥发商业电子邮件来自海外,一成为岛内,该条例实施后,岛内一成问题将解决,海外的滥发商业电子邮件,则需通过国际或业者互助。
NCC所订的商业电子邮件,指的是发信人以营销商品或商业服务为目的,通过因特网传送电子邮件,只要内容涉及销售商品、有金钱交易的服务,例如提供银行贷款、代客服务等,都为商业电子邮件。
NCC官员说,政治营销或宗教邮件等不属于商业电子邮件,但若是内容有销售行为,一样列为商业电子邮件管理。发信人发商业电子邮件时,主旨栏要加注“商业”、“广告”,让人辨识。
NCC指出,根据中华电信Hinet、Seednet等十多家ISP业者去年统计,一年滥发的商业电子邮件约有1,053多亿封,被挡掉800多亿封,还有二成五没有挡掉。条例实施后,若业者没有做防堵措施,将罚3万至30万元罚锾。
NCC表示,商业电子邮件管理,将采取“默示拒绝机制”,发信人或广告主可发出第一封邮件,明定内容要载明免费回传及联络机制,收信人未回传视为拒绝继续接收,若广告主续发将负损害赔偿责任。
收信人可将该封邮件储存,尽速向财团法人团讼机构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达到20人门坎后,团讼机构依条例,可向ISP业者、发信人、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调查个人资料,业者不得拒绝,否则也将开罚。(文/舒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