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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产业受益于《刑法》修正案

   时间:2009-03-05 15:49:26 来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笔者认为,该修正案第九条对于网络企业,尤其是网络游戏企业是一个比较大的利好消息。私服、外挂、盗号木马是网络游戏产业的三大毒瘤,相当于私服外挂,我国原有的法律对于木马类计算机病毒规定更滞后,已经大大影响了网络产业的发展,此次的刑法修改将为网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去除一个很大的障碍。

第一、本次刑法修正案把入侵计算机系统案受害者的范围从政府所有的计算机扩大到了全部公司个人的电脑。根据原先的刑法规定,仅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以往只有入侵护和政府相关的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而现在保护范围扩展到了全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入侵公司和个人的电脑也构成犯罪。对于网络游戏产业而言,刑法保护范围的扩大意味着,运营商的服务器和用户的电脑保护级别的提高。

第二、刑法修正案明确了用木马软件窃取信息就是犯罪,今后打击盗号木马犯罪,可以直接援引此法律作为依据。而此前的这方面法律存在三大问题:首先,原先的刑法仅规定了“侵入、非法控制”行为为犯罪,没有明确把窃取电脑内数据包括在内;其次,木马软件没有被归入法定的病毒的范围(如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公安部第51号令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均不适用于木马盗号行为),最后,网游装备数据是否构成虚拟财产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这三大问题,导致网络游戏玩家的装备丢失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作为游戏运营商的网络游戏公司往往要面对两种诉讼:或者是被盗玩家起诉游戏公司要求返还被盗装备;或者是购买被盗装备玩家在装备被丢失玩家通过游戏公司找回后对此不服,起诉网络游戏公司侵害客户权益。网络游戏公司夹在中间两头为难,而真正的盗号者则没有受到追究。刑法修正案颁布后,这个法律障碍宣告破除。

第三、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开发木马软件程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亦适用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而此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有所缺失的,因此导致开发木马软件者被打击的案例并不多,即使受到打击,处罚也不算不上严厉。如熊猫烧香案,该软件有两大功能,破坏电脑操作系统和盗取电脑用户游戏账户,但其作者李俊一审仅被判4年有期徒刑,主要的刑罚原因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盗取游戏账户部分,至少根据公开的新闻报道看,法院没有进行判决。另一个著名的案例,盛大网络热血传奇游戏“密保终结者”程序的开发者潘某,他开发的程序甚至绕过了盛大一分钟更换一次密码的盛大密宝的保护,因此被盗号的用户不计其数,仅盛大公司就有数百万元的损失,最后也仅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关键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的缺失。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附录:刑法修正案第九条内容: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原来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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