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搜狗因拼音输入法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腾讯公司诉至法庭,索以天价赔偿——2051万元。
搜狗起诉的三大理由是:第一,腾讯公司在网站上以“QQ拼音输入法:最快、最准、最干净;占用系统资源最小,利用最好的算法,最少的损耗,达到最优的性能”等文字进行虚假宣传;第二,用户在下载、使用“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同时,腾讯采取诱导、欺骗的方法,利用破坏性技术手段直接删除网络用户终端的“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快捷方式,客观上阻止网络用户同时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第三,腾讯公司还利用破坏性技术手段对网络用户的输入法排列顺序进行人为干预,使“搜狗拼音输入法”排序位置始终处于“QQ拼音输入法”之后。
纵观此案,搜狗起诉的三大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从索取天价赔偿费就可以看出搜狗借此案来炒作的用心。
我国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额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退一步讲,腾讯即使存在对搜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害,但绝不会计算出2051万元之巨的天文数据。由于QQ拼音输入法完全是一款免费软件,根本不可能因为所谓的“侵权”有2051万元之巨的利润。提出这个数字的赔偿,完全是搜狗的炒作之举。
与此同时,搜狗起诉的理由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也是苍白无力的。
首先,腾讯公司在对“QQ拼音输入法”进行表述的时候,用了“最快、最准、最干净”等字眼,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姑且不论业内如此表述的行为有多泛滥,搜狐也不例外,在宣传搜狗拼音输入法的时候也动不动使用“最大”等字样。并不能简单因为使用“最快、最准、最干净”等字眼,就认定其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明确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目前网民的一般注意力,对拼音输入法的使用,腾讯使用相对夸张的方式来宣传商品,并不足以造成网民对QQ拼音输入法的误解,因此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其次,腾讯并没有采取诱导、欺骗的方式来删除“搜狗拼音输入法”、阻止用户使用的情形。对于搜狗起诉的后两个理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腾讯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妨碍用户正常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的行为。依笔者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来看,腾讯并没有这方面的行为,完全是在尊重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之下,与包括“搜狗拼音输入法”在内的其它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公平竞争。
腾讯在安装QQ拼音输入法的时候,会让用户对其系统中安装的输入法进行一次选择,没有强制卸载搜狗拼音输入法,也没有采取技术手段来妨碍搜狗拼音输入法在系统中的正常运行。而且腾讯在QQ拼音输入法安装的时候公开提示用户去勾选“需要使用的输入法”,没有排斥用户去选择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客观上没有阻止用户同时去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因此这里根本就不存在诱导、欺骗的情形存在。如果有用户在选择了“QQ拼音输入法”之后停止了对“搜狗拼音输入法”的使用,是完全处于用户的自我选择;与此同时,用户也随时可以恢复对“搜狗拼音输入法”的使用。
对于用户的输入法排序问题,让QQ拼音输入法“始终抢占拼音输入法首位”也完全取决于用户在设置中的自愿选择,绝非采取技术措施来强制让“搜狗拼音输入法”排序位置始终处于“QQ拼音输入法”之后。
由此可见,腾讯在“拼音输入法”市场上的竞争行为完全是在尊重用户意愿基础上的合法、公平竞争,根本就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