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10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一度因其“超前”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昨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团省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这部法规进行权威解读。
这部地方性法规即是《湖北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今年5月26日,当这部法规的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本报报道了它有关“未经未成年人同意,家长不得偷看其手机短信”的规定。
这条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互联网上的激烈讨论。众多的支持者说,湖北这个颇具创新性的规定,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贡献。而反对者则认为,连自己孩子的短信都看不了,这简直不可思议,不符合现阶段的国情,超前了。
昨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对此条规定进行解读时称:制定这条规定,目的是引导成年人树立尊重未成年人隐私的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但如果家长未经孩子允许看了短信,法规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处罚措施。也就是说,这条规定主要在于引导保护隐私的意识,其出发点并不是为了绝对化地不让家长看孩子的短信。
团省委书记丁小强补充说,法律上有“违法不犯罪”的说法,家长未经允许看了孩子的短信,情形与这个类似。如果真有孩子投诉家长强看短信,有关部门也将以教育为主,不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