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8日电(徐蓓丽)上海市民马先生夫妇在网上以699元的超低价格拍得一台笔记本电脑。此后,组织网上拍卖的商家反悔,称电脑标价有误,应为7000元。对此,日前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应以699元的价格将电脑出售,否则就要赔偿原告6300元。
今年7月22日,上海一网络科技公司在网上举办了“天黑黑”特价抢购活动,并打出广告称“零元起,想不到的低价”。对此,马某以699元成功“拍”下1台商用笔记本电脑,约定货到付款。
然而,网络科技公司事后却取消了这份订单。经再三询问,公司称活动当日的价格有误,拒绝发货。马先生夫妇对此不能接受,到工商部门进行申诉。经过调解,双方在工商所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承诺将以699元出售该台电脑。此后,公司再度反悔,迟迟未履行协议。于是,马某夫妇将这家网络公司告上法院。
网络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当日竞拍时马先生虽然下了订单,但其订单还处于待审核状态,未获公司确认。而在这天的特价抢购活动中,由于员工工作失误,错将采购价为7000元、市场价在8000元至9000元的电脑,标价为699元。为此,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分。基于上述原因,公司不愿意履行先前在工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工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此协议履行。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作为不履行协议的依据。在被告不能履行出售义务时,原告提出赔偿差价6300元的请求也属合理。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