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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站删帖 维权难题仍存在

   时间:2010-01-15 10:18:51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并自去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三十六条当中,对网络侵权进行了具体规则。

有法律专家表示,该法律的实施,对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和规范虚拟网络世界,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法律专家也指出,该网络侵权法规仍尚存不足。同时,网友担心,由于网站、论坛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要规避风险,避免连带侵权责任,一些批评性的言论很有可能“一上就被删”。

侵权帖不删 网站要负责

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法律专家解释,该法条中确立了两个规则,一是提示规则,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得由受害人先提出来,要求网络经营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另一个是明知规则,网络经营者明知道某信息已构成侵权,还不采取措施,放任其发表传播,那不需要提示,就要承担责任。

有评论指出,该规则,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两大网络维权难题仍存在

疑问一,网络上的帖子删得完吗?有网友表示,互联网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息海量和传播速度快,上百甚至上千网站都有转载的内容,被侵权人又是否能删得完?

另外,在实际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站,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是否马上就把相关内容撤掉,仍是一个未知之数。

疑问二,搜索引擎等网络“中介”,是否承担责任?在多起网络侵权事件中,多有搜索引擎这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扮演。

据了解,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对网络提供者本身实施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西昌学院副教授王明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还是过于简略”,应在其中增加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包括提供网络内容服务和提供网络中介服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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