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消息,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昨天播出节目《用法律斩断网络色情》,解读两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报道指出,新司法解释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有网站的建立者、管理者,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里面他要所负的刑事责任。核心就是斩断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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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节目实录:
整治互联网及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的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广大群众纷纷呼吁,要求运用制度和法律手段,彻底斩断这些肮脏内容在网络中的传播链条。在社会各界的期盼下,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网络进行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提出了更加明确、更加细化的法律依据。那么,新的司法解释包含了哪些主要内容?哪些行为可以定性为犯罪?
“《司法解释》的出台很及时、很必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文共有13条内容,针对人们关心的电信运营商、广告商等在淫秽信息的传播中应付的法律责任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份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淫秽信息利益链中各个环节的打击将有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去年12月以来,由中央外宣办牵头,公安部、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开展进一步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的专项行动,得到了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中央外宣办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认为,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很及时、很必要。既是前一阶段专项整治行动的一个成果,又有助于推动专项行动的进一步深入开展,为更有力地打击网络淫秽信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其实,早在2004年,高法和高检就已经针对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刑事案件做出了相关司法解释,并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也开始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此前在互联网传播中被有效遏制的淫秽信息,如今却在手机网络中大行其道,还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发现,原有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出现的这些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认为,这一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有网站的建立者、管理者,在淫秽电子信息犯罪里面他要所负的刑事责任。核心就是斩断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
“规定单独的定罪量刑标准,便于操作”
记者注意到,在电信运营商、广告主、广告联盟、以及手机淫秽网站等形成的利益链条中,提供接入服务和代收费的电信运营商一直备受质疑,不过时至今日,却并没有运营商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解释说,这是因为2004年的《解释》没有针对这种情形规定单独的定罪量刑标准,没办法追究刑事责任。
缺乏执行的细则,成了规范运营商行为的一个软肋。针对这种情况,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样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便于操作,也便于有力地打击这些类型的犯罪。
新司法解释亮点多多
除了电信运营商这个环节以外,为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支持的广告主和广告联盟也是利益链形成的重要基础。在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专门针对这两个环节增加了明确的条款,将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定性为共同犯罪。
新的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五种可以被界定为“明知”的行为,包括: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以及其他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情形。
此外,新司法解释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我们注意到,过去一段时间网络扫黄的实践证明,仅靠企业的自律和商人的道德良心是很难遏制网络色情的泛滥,只有在法律上构建一个疏而不漏的安全网,我们的网络才会变得干净而清澈。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的互联网和手机产业才能获得规范、有序、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