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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巨龙邀请美国律师处理苹果山寨案

   时间:2010-03-19 16:45:26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巨龙兄弟实业向本报记者透露, 将委托美国知名律师处理此案。在新兴的平板电脑领域,市场尚未大热已风云乍起,今年1月底即曝出了深圳一家名不见 经传的民营企业与知名跨国企业IT巨头苹果的“山寨”公案,引起了境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网络热议。随着本月13日苹果iPad在美国市场上市,这一公案 再次骤然升温。

昨天,当事方深圳巨龙兄弟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吴小龙第一时间约请记者时表示,该公司本 月13日已委托总部设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的协同境外投资公司,为其邀请美国一知名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次“山寨”公案,该律师事务所正搜集证据,不排除 采取法律手段,与苹果公司对簿公堂。

苹果iPad被曝遭“山寨”

今年1月27日,苹果公司总裁乔布斯在旧金山市发布了传闻已久的平板电脑,这款看起 来类似于大号iPhone(手机上网)的触摸式平板电脑被命名为iPad,据介绍,iPad是介于笔记本和iPhone之间的一个全新产品,它能够兼容 iPhone的系统和软件。

苹果iPad的发布会刚刚落幕,一则标题为《苹果iPad平板电脑被曝6月前就已遭 中国山寨》的报道出现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等国的多家相关媒体上。相关报道称:“刚刚面世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已成为科技界的一件大 事,但事实上,中国公司早在6个月前就已经推出了一款外形非常类似的产品。该设备的制造商,为深圳巨龙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巨龙:“苹果才是仿冒者!”

今年2月初,正当境外媒体众口一词的报道甚嚣尘上之际,深圳巨龙兄弟实业有限公司发 表声明称:“苹果才是真正的仿冒者!”

吴小龙拿着巨龙公司出品的一款 平板电脑告诉记者,“境外媒体所指的‘一款外形非常类似的产品’,实际上就是巨龙这一款名为P88的产品,P88的外观和重量都与iPad相似,但P88 拥有更大尺寸的屏幕、更快的处理器与更大容量的内存并配有USB接口。”

吴小龙激动地说:“究竟谁‘山寨’谁?我们巨龙公司从2008年底开始自主研发的这 款‘P88’手写电脑,早于2009年5月面世,6月即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产品外观设计专利,7、8、9月已开始试销。”

“早在苹果iPad首次发布之前的9个月,巨龙P88平板电脑不但面世,而且已经国 内外多个展会上展出,除率先登陆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外,还在去年9月哈洽会、去年10月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先后现身,并且在今年1月7 日至10日美国拉斯维加斯电子展上展出。”

吴小龙和巨龙的研发团队对此感到不解:“我们巨龙P88在美国参展十几天后,竟然成 了苹果iPad‘山寨’产品!” 巨龙走上维权之路

“公道自在人心!我们相信事实和法律。”吴小龙为记者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巨龙公司 已于2009年6月产品问世后的第二月,就P88的外观设计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吴小龙和巨龙的研发团队坚持认为,苹果iPad已侵犯了巨龙 P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且贬损巨龙的自主原创技术产品P88,给其全球的市场销售带来了巨大损失。

无端地因个别境外媒体的报道而卷入与苹果iPad“山寨”纷争后,近20家美国中介 服务机构先后与巨龙取得联系,表达了他们欲替巨龙维护权益向苹果追诉公道的强烈意愿。经过甄别和遴选,巨龙委托协同境外投资公司为其聘请了美国知名律师, 相信此案很快会拨云见日。吴小龙昨天告诉记者。

美国境内依法与苹果展开维权行动的同时,巨龙同时还委托深圳市谙熟涉外知识产权等法 律事务的律师,准备采取法律手段与苹果展开较量。

记者近日与苹果中国公关部相关 人士取得联系,向他们求证此事,对方没有作答。

●律师:

是否侵权尚难确定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梁贵群主任律师认为,某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他人侵权,除了对 其外观的相似度进行判断外,还要对其投入市场后的普遍误认度进行调查,最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相关机构对其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使裁量权并做出判决 或裁决。

巨龙公司在中国对美国苹果公司提起P88平板电脑与苹果iPad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 讼,前提条件必须取得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相关规定,取得该项专利并非易事,虽然巨龙公司客观上有为期一年的专利申请 优先权,但缺乏来自于苹果iPad在美国本土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的有关信息。例如,美国苹果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该项专利在美国或其他缔约国包括中国是 否已申请在先或正在申请等。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绝对新颖性”的审查也较为苛刻,近几年市场出现的“平板”概念的相关电子产品,得到用户的普遍认知, “平板电脑”的“平板”这一属性是否具有“绝对新颖性”将成为取得专利权的关键。

但巨龙公司一旦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将具备向国际大品牌的苹果公司发起知识产权维权 之战的法律依据,该专利在中国和中国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缔约国依然受公约的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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