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四川某大学在校生李某,销售黑客盗取的价值16万元的联众币。日前,海淀法院以盗窃 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其3名同伙分别获刑10年至11年。判决书显示,2008年11月,陈震(在逃)利用黑客程序侵入海淀区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盗取大量联众游戏用户的账户名和密码(账户内有 “联众币”160万个),后陈震伙同李某将上述账户名和密码层层销售给另3名被告。
经 鉴定,160万个“联众币”价值16万元。
案件审理时,李某等人辩称不是盗窃,而是 销赃。
李某的律师认为,陈震的行为已经是盗窃行为既遂,李某应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盗窃既遂点的认定,在李某等人尚未 将联众游戏用户的账户及密码销售给玩家,并由玩家登录进行操作前,被害方对于涉案账户内的联众币仍然拥有实际的控制权,正是由于李某等人的销售,促成了盗 窃行为最终达成既遂。
海淀法院判决李某等4人构成盗窃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至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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