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一部法规草案中关于规范个人信息传播的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媒体直接将其解读为意在扼杀人肉搜索,而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则一再声明“不是针对人肉搜索”。
自相关报道5月29日出现在网络上后,截至6月3日16时,记者在百度上输入“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人肉搜索”搜索出相关网页超过13100个。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做出的表述是:采集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对于这一提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谢力群在向省人大常委会做说明时说,这是对采集、利用社会组织或个人信息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但是一些媒体将之解读为意在“对近来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行为立法禁止”,并迅速引来网民一片质疑声。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吴君青说,该条文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规处处长陈建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一再强调,“没有这个(扼制人肉搜索)说法。我们还没有开始释义,是他们(媒体)自己理解的。”
人肉搜索起源于论坛,尤其是在“周老虎事件”中为社会所普遍熟悉,其影响也日益显现。近年来,就涌现出“林嘉祥事件”“南京周久耕事件”“邓玉娇事件”以及“躲猫猫”“俯卧撑”等等,无一不是因人肉搜索而发酵,逐渐接近真相。
而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立法中已经频频出现规范个人信息发布、传播的字眼。2008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6 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去年1月,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发帖、写博、网游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一些专家纷纷发表观点,认为条款表述过于宽泛,易引起歧义,“立法上的模糊,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在施行中更容易被权力所左右。”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一徐姓研究员认为,出于公民监督公权的目的,搜集、公布涉及社会公益的官员或公共事务的信息,与恶搞、人肉公民的隐私,完全不是一回事。发布、传播个人信息不应该一棍子打死,应该体现出“公私分明”。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钟其告诉记者,从目前来看,人肉搜索只是当前公民监督公权为数不多的一种手段。如果有了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官员的财产公开、财政支出公开,行政、司法程序、过程、结果公开,人肉搜索估计会自然消亡。
南京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副教授王传宝表示,规范信息安全不是不需要,而是如何界定的问题。比如,最近网上有人公开兜售股民的个人资料,这和网民人肉“周老虎”,性质完全不一样。官员的隐私权与公民的知情权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如何实现等等,才是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人肉搜索涉及面广且难以定性,目前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和评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在接受采访时说。对于被媒体解读为规范人肉搜索的“浙版”条例草案条款,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田梦海表示,“目前只是草案,还将搜集各方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