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先生的个人姓名、电话连同一套虚构的房产信息被人发布到搜房网上,一天内接到了30多个骚扰电话。徐先生认为自己的隐私遭到侵犯,于是将北京搜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500元。一审法院对徐先生的要求不予支持。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由于双方在诉讼主体上存在根本分歧,本案不存在调解的可能。市中级法院将择期作出二审判决。
事件缘起徐先生:个人信息被恶意发布徐先生称自己从来没有打算卖房,网上公布的房产虽与自己的房子在同一小区,但并非自己的那套,网上却公布了徐先生的真实姓名和手机号,因此才有众多的购房者和中介打电话询问。 不堪其扰的徐先生遂与搜房网交涉,网站工作人员回复称这是公司的漏洞,以后会改善。后来,徐先生得知发布该信息的IP地址在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这足以证明发布该信息的不是自己。徐先生认为,网站没有经过网络审核,让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发布个人隐私,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状告网络公司败诉徐先生:
被告没有经过网络审核,让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发布个人隐私,严重骚扰了原告,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搜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
搜房网并非该公司所属网站,徐先生诉讼对象错误。根据搜房网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该网站的经营人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先生所诉的售房信息发布在搜房网上,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无从删除该信息,更谈不上赔偿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求。
福田法院:
徐先生提交的网页打印信息未经公证,不能证明徐先生的姓名、电话、住房情况等个人信息在搜房网上被公布,徐先生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公司是搜房网的经营者。因徐先生不能证明被告两公司对其实施了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故徐先生要求被告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网络信息空前繁荣的今天,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能容忍网络带来的不便之处,在我国法律尚未能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时,徐先生对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公布应有一定容忍之心。如徐先生认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二审不存在调解基础徐先生:
根据自己查询并提交的证据,证明北京搜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就是搜房网的经营者。而正因为两公司没有启动网络后台审核功能,才导致不实信息被发布上网。同时,该信息称自己是“急需资金周转才卖房”,对其个人名誉造成了极大伤害。
北京搜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坚持一审时的观点,称此事与两公司丝毫扯不上关系,徐先生告错了对象。由于双方在诉讼主体上存在根本分歧,本案不存在调解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