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靡全球的iPhone手机,被上海一家公司质疑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后,该公司不服将专利复审委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美国苹果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回应,称“iPhone出色的外观设计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不存在相同和近似”。
对iphone提出质疑的是上海罗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该公司认为,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是一种名称为“移动式通信装置”的外观设计,整体轮廓是一个四角为圆弧的长方形,显示屏也是一个竖置的长方形,下方设有圆形按键,显示屏比输入区域大。
罗恩公司认为,这种外观设计与此前LG公司生产的一款MP3播放器以及一款多普达手机的外观类似,因此向知产局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受理后,去年8月作出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罗恩公司对此不服,认为这个决定扩大了苹果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将侵犯到其他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将专利复审委告上法庭。
昨天,美国苹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专利复审委认为,对于便携式移动设备而言,一般消费者最关注的是产品正面,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与其他此前就有的设计,在正面存在明显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根据他们的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对于罗恩公司在法庭上列举的繁复的尺寸、比例等数据,美国苹果公司表示,iphone手机与罗恩公司所列举的几种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多处显著差别,这是一般消费者都容易注意到的。“外观设计应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一般消费者关注的是整体视觉效果,对精确比例数据的比较没有意义。”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