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涌说,以前网络技术提供者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竞争一般是通过改变他人注册表、程序等使竞争对手的程序在用户电脑上不能安装、运行,由于这些被法律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网络技术提供者于是果断抛弃了这些低级、简单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而演变为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将其它网络技术提供商的软件自行定义为恶意软件,甚至认为这些软件不安全,进而删除被定位为不安全的软件。比如运行360,它会以用户的名义给软件打分,如果得分低于60分,用户往往认为这个软件不好,可能就选择卸载软件。于是,它借用用户好评、恶评的方式达到卸载竞争对手的软件,或者阻碍对方软件的正常运行的目的。“同行业竞争者不能擅自定义别人的软件是否是恶意的、有漏洞的、不安全的,在没有充分法律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不能做这样的评判。”汪涌说。
“我们对司法还是很有信心的,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迄今没有任何修订,目前也没有太多的司法解释,但是从司法掌握的情况来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却在不断的提高。对于隐蔽性越来越强,杀伤性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复杂的不正当竞争,司法应加强对这一方面的关注。”汪涌最后呼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