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慧聪网报出“断网门”新闻发布会消息后,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仅听一家之辞有失公允,也有炒作的嫌疑。因此,为了进一步了解此次事件,记者寻求了万网方面的态度。
万网方面表示,此次“断网门”是一个偶然事件,真正的起因是慧聪网侵权行为在先。万网依据美国科勒公司提供的侵权投诉和证据材料及《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向慧聪网提供的两个联系方式发出了事先通知,并在对方未及时做处理的情况下才对其域名进行处理。此外,万网方面还强调,"我们的业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事,合法合规。作为互联网服务公司,万网非常不愿意看到类似的事情发生,更不愿意看到我们的客户受到损失,但万网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办事,侵权方利益受到伤害并依法举证,我们不可能对国家法律法规熟视无睹。同时我们一贯倡导,有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处理。"
万网方面还表示,慧聪公司举行的"反互联网霸权,促进域名保护立法"新闻发布会,将自身的侵权行为本身避而不谈,并且误导媒体言论,对万网公司的商誉也已造成不正当侵害。
在“断网门”的整个事件中,万网始终强调是依法办事。为此,记者与业内的几位权威律师取得了联系,并进行了求证。
首先记者连线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娄律师,实录如下:
记者:万网是否有权利关闭涉嫌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域名?
娄律师:有权利。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如果万网接到投诉,他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权关掉网站。
记者:因为慧聪也是万网的客户,那么万网是不是有义务通知客户?
娄律师:义务是法律规定的,现在法律里没有规定服务商接到投诉后必须要先通知,通知没有效果才能够关。法律里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万网也就没有这样的义务。第36条就讲,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投诉以后,有权利关掉网站。并没有说先要通知,对这些程序没有约定。
记者:慧聪说有一个月的时间万网都没联系他们,是这样吗。那么万网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直接做处理?
娄律师:可以,既然不是义务,通知也可以,不通知也可以。但据我了解,万网还是事先通知了他们,并且按照他们注册域名时留下的邮件地址发送的邮件,不知什么原因对方没有回复。这个情况即便是不通知,也可以直接关停的。
记者:在收到此类侵权投诉后,如没有采取断开链接等停止侵权的行动,会有什么后果?
娄律师:因为36条规定,只要投诉符合表面证据原则,就是说主体身份存在,侵权事实也存在,就有权利关掉,如果不关掉要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方也可以起诉万网。假设不关的话,如果侵权事实扩大,万网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应该是不得以而为之的事。
记者:在处理投诉前,万网审查过投诉的真假么?是做怎样的一个审查?
娄律师:首先要审查投诉方是否是权利人,是否得到授权委托,另外是否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这两个据我所知万网都做了审查。经过审查是美国科勒公司授权委托广东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发现慧聪网站上有内容侵犯了科勒公司的商标权,就给万网发了律师函。同时还发了很多资料,涉及其网站上有公司假冒科勒商标在销售产品的内容,万网也上了网页拷贝了所有侵权事实的依据。从这些来看,一是权利人的资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侵权事实存在。两者都具备的情况下,那么万网就应该采取后续的措施。
之后,记者又连线了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及互联网委员会委员李孝霖律师进行请教:
记者:万网作为一家网络服务商,确认慧聪网内容有侵权行为后,是否有权采取断开链接的措施?
李律师:首先万网的身份需要确定,有2个法律,第1个是《侵权责任法》,第2个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万网这样的公司定位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对这样的公司法律上是有要求的。
要求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就应该删除,停止,或者屏蔽。《侵权责任法》要求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
记者:如果万网不采取措施,会怎样?
李律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接到权利人通知,权利被侵犯,要求停止后,就要按照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如果没有采取措施,扩大了侵权损害,要和网站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是要在民事上有所赔偿,二是从国家法律和商业规范来讲,如果不作为的话,在民事和行政上都是有责任的。
记者:慧聪目前的言论是否对万网的商誉构成了直接的侵犯?
李律师:对这件事情的发生,如果慧聪的工作人员,企业老总,申诉自己的观点或者评论是正当的,如果说的是事实,不存在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不构成商誉上的侵犯。
但如果在公开的网络上,媒体上,谩骂诋毁,传播不真实的内容,存在情绪宣泄等,如果造成了损失,就有可能构成侵害商誉,存在民事责任。
附:
1、《反侵权责任法》(36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
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