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消息,关于支付宝的的所有权转至国内一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特邀委员阿拉木斯 认为:
第一,由于金融机构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对于其资本中的外资比例,各国一般都有一定的限制。我国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也就是说,随着央行2010年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地位逐步得以明确,虽然它们并不是金融机构,但从支付服务这种广义的角度看,支付宝必须回归;
第二,从数据和用户隐私保护的角度来看,支付宝拥有数以亿计的用户和企业的金融数据,这些数据从个人的角度,涉及个人隐私;丛企业的角度,涉及商业秘密;从国家的角度,涉及国家安全。根据国际惯例,对于这样的数据,不仅要从数据和隐私的角度给予保护,还要划入“敏感数据”的范畴。所谓敏感数据,是数据保护中级别最高的一种,需要特殊的强化保护。此外,欧盟及其他国家还对个人数据的出境做出了很多严格的限制。
我国高度重视金融信息化中的数据安全问题,先后发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 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 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比照银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履行相关义务、实现自身安全之必须,更可以保护广大个人、企业用户和国家的相关利益不受损害。
最后,从支付宝所必须面对的领取牌照的要求角度看,这么做也完全是必须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而具体的规定目前还未能得到明确,也就是说,以阿里巴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去取得这个第三方支付许可证是不可行的。
还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 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而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