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电子支付行业领先者,支付宝必须要意识到政府对泛金融领域协议控制态度可能会对企业和股东造成的利益伤害。因而,在突然接到有关申报通知时,马云管理团队正是基于这种判断,在与另外两位董事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紧急做出了斩断协议控制的决定,如实向央行作出书面声明,并且立即告知股东进行后续的补偿谈判,不知道您在诚信和契约两者之间会做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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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替马云问:胡大姐,您凭什么是对的?

   时间:2011-06-20 10:21:06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在马云与舒立老师长达两个小时的交流中,他们各自用自己的方式对支付宝事件作出了基于不同立场和角度的诠释。其中滋味,自有众人评说。我尊重舒立老师基于公共信息平台上传递信息的自由和权力,但也正因为如此,我想替马云问:胡大姐,您凭什么就是对的?

在没有调查、没有采访当事人、没有核心事实、事情还没有真相大白的状况下,您上来就定性支付宝在过去三年被擅自以3.3亿超低价“偷天换日”且“秘密”转入马云的私人公司,并由此违背了契约精神,丧失了其国际声誉,影响了中国商业进程。但事实上,签订契约的雅虎软银阿里三方至今还在谈判,今天契约中的另外两方并没有指责阿里巴巴违背契约,相反旁观者却在批评阿里巴巴;我觉得,依此而来展开的对商业精神丧失的无尽讨论,对整个商业环境以及对创业者青年人的误导很是糟糕。

与舒立老师这样的意见领袖辩论,我完全没有优势。我相信也会有人说,舒立老师的文章只是一个评论,她只需要就公众传达的信息作出自己的评论观点即可,但我更加认为,以舒立老师的影响力和文章立意,她没道理不明白,她不仅是在代表个人发声,她是在就支付宝事件作出舆论定性。

没有人可以妄言自己拥有天然正义,也相信没有一个传媒人能拥有观点百无禁忌肆意畅行的豁免。我想问舒立老师,在没有调查缺少对整个事件清晰了解的背景下,用你所谓的制度拷问逻辑,以及用您所掌控的舆论平台,将一个自我定性的结论传播出去,从您作为资深新闻人的角度而言,这算是一种负责的传播态度么?而据我所知,您不但是一个新闻人,你更是一个新闻学院的院长,更多的年轻后辈会受您的影响。

央行在就支付宝申请牌照期间的历次交流中,都提到一个基础条件,那就是这次申请牌照的企业,必须是无协议控制的内资企业;如存在外资成分,请上报国务院,并另行规定;真正的内资企业,请向央行书面声明。舒立老师,您教马云用VIE绕过法规,您教马云央行应该更开明,您教马云应该上报国务院另行申请,也许您觉得这样很轻松,但阿里巴巴基于对央行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对国家法规的尊重,作出了自己的决定。正如马云此前所说的,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但是当时能做的唯一正确决定。

批评别人否定其他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但换位思考设身自处,有在当时可行的第二条路么?真拿不到牌照,支付宝关门,直接毁掉淘宝阿里巴巴集团,损害了6亿多用户的利益,损害了阿里巴巴每个员工的利益,损害了雅虎和软银的利益,舒立老师到时候您又会怎么说呢?是否这样就尊重了对用户的契约?

我建议您可以假设一下,假如支付宝没有得到牌照进而影响到了经营,您会怎么评论?我想,以您现在的立场,您应该会说,马云没有契约精神,因为他没有保护好股东利益,他也不是一个负责任的管理者。

评论家和经营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评论家认为你可以这样或者可以那样,而经营者则只有一个选择,我只能这样,因为我承担不起决策错误的后果。如马云所说,他只能用200%的谨慎来确保100%的结果。

我个人认为,央行对电子支付的规定和口头说明,对于中国的电子支付行业是具有长远意义的,也就是必须要保障中国金融行业的透明性。什么是外资控制的,什么是内资企业,央行必须要搞清楚,让用户和公众搞清楚,这并没有错。

没有人比央行更了解电子支付对于中国创新型金融产业的重要性,我们没理由不相信央行会有自己的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决策。而从企业角度,作为企业家的马云显然无权来说某项政策是否得当,但企业家能够做的,是必须要保证每一个行为都符合国家法律。我相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所有的契约都将不复存在。

很多人说协议控制,这种制度始于10余年前,当时是为了解决中资公司海外上市所进行的一次制度化尝试,截止目前,绝大多数的中国互联网公司都采取了这种模式。事实上,马云在一开始处置支付宝问题时,也曾经采用这种形式。

公允来说,协议控制这个创新在过去十余年来,为中国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也通过这种形式获得了资金和发展机会。这使得中国互联网用户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创新举措发生在这个领域。

但随着互联网业务类型的多样化,协议控制下的实质性外资公司已经进入了多个领域,比如视频,比如第三方支付。对不同领域的监管是不同的,泛金融领域毕竟不同于互联网领域,互联网领域能够使用协议控制,从来不代表政府能够默许泛金融领域采用协议控制,同样,非金融机构不允许协议控制,也不代表说此前运用在互联网领域的协议控制方式立刻会改变。

何况,每一种制度都必然有其阶段性和历史性。中国现在不缺钱,缺的是好企业。也许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更好的治理结构,这个事情有待中国的企业家和投资人一同探讨。

从舒立老师的文章中,我看到的是“契约大于法律”。如您所说,商业契约面前,“中国司法当局的公正性将面临考验”。为了所谓的公司治理就可以罔顾法律,这就是您希望传递给社会,传递给年轻人的信条?在我看来,国家大法是一定大于契约的。华为收购3leaf是签订了契约的,但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最终华为只能服软退出,为什么您不跳出来质疑美国政府违背契约精神呢?

虽然我相信即便马云本人对某些制度的出台也并不完全赞同,但有些政策是必要的,如果我们盲目的否定一切制度显然是大错。既然在电子支付上已有制度,那我们就必须要遵守。企业家只能做正确的事情。但现在社会上有一个奇怪的误区,只要跟政府的法规制度作对或者提出异议,就能够收获掌声,而强调守法合规,反而被视为有阴谋有手段甚至迎来骂声一片。

作为电子支付行业领先者,支付宝必须要意识到政府对泛金融领域协议控制态度可能会对企业和股东造成的利益伤害。因而,在突然接到有关申报通知时,马云管理团队正是基于这种判断,在与另外两位董事沟通未果的情况下,紧急做出了斩断协议控制的决定,如实向央行作出书面声明,并且立即告知股东进行后续的补偿谈判,不知道您在诚信和契约两者之间会做何选择?

我相信,一个契约是否能够得到履行,前提必须是是否能够在遵循国家法律基础上保证公司存活。一旦出现违法情况,那就必须要在大前提上整改,符合法规,对股东做出合理的补偿,确保大家都可以公平公正的接受这个结果。

这就是马云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但遗憾的是,舒立老师,您依然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并运用公共平台传播了你的错误判断。我没有权力下定论舒立老师您这次错了,但我依然有权利替马云问一句:胡大姐,您凭什么就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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