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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垄断企业不改霸王条款或罚款5万

   时间:2011-12-26 10:16:52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如深圳的水、电、气、电信、有线电视、邮政这几类国有垄断企业不按规定对“霸王条款”进行修改,将被行政处罚,并拟处五万元罚款。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二审,并重点对垄断企业进行了约束。

备案合同范围新增邮政合同

“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范围应有所侧重,市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应为在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因此,我们对条例备案的合同类型进行了调整,删去了快递合同、汽车交易及居间合同两类合同,增加了邮政合同。”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吴子俊说。这也意味着,“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有线电视使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等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在使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备。

其中,对水、电、气、电信、有线电视、邮政这几类国有垄断企业,在监管手段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纠正方式上还将与其他类别企业予以区分。“尽管合同是遵循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行政权力原则上不能对其进行干预,但面对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市场调节对存在不公平内容的‘霸王条款’予以纠正。必要时,特别是针对国有垄断企业也可采用行政手段。在市场和行政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还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吴子俊说,鉴于国有垄断企业从事的是经政府授权的公用事业经营活动,其拥有的资源和提供的服务具有唯一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行使的是政府职能。因此,这些垄断企业如果不修改其“霸王条款”且使用的,市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相关情况也将被记入其信用记录。

消委会可建议监管部门对“霸王条款”听证

而对于其他类别企业的“霸王条款”,吴子俊表示,市主管部门拟采用三种方式来纠正。“一是约谈合同提供方或相关行业组织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二是邀请专业人士和新闻媒体对相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议;三是在其网站上以专栏等形式,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或者其他特别标识,列明市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吴子俊说。

与此同时,吴子俊还表示,在审议中,不少委员提出要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进行充实。因此,条例的修改建议稿中赋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如消委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监督建议或建议组织听证,而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

同时,消费者因合同格式条款与提供方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委会可以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通过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合同的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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