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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时间:2012-01-04 13:31:13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无线电管理被誉为“天空卫士”,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深入推进,各行业对频率资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频率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此外,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呈现多样化趋势,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条例规定,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出租、变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不得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对于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许可、建设的期限,条例规定,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指配)或不予批准(指配)的决定。不予批准(指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无线电台执照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条例还明确了无线电台(站)建设的申请和建设期限,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无线电台(站)建设。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完成建设的,应当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国家在特殊时期可以征用无线电频率,以确保实施国防动员、发生重大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需要。同时,也应当发挥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志愿者或者组织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救援时的作用。

为此,条例规定,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发生重大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和重大自然灾害等,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此外,条例从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到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涉外无线电管理,从无线电监测到无线电安全,从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到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为无线电行业和社会各界使用无线电、维护无线电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同时,也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执法和监督提供了可行的执法依据。

条例还规定,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搬迁费用,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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