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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善 家用电子电器投诉多

   时间:2012-03-08 22:38:37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汇款购买电器,却被告知工厂没有开展邮购;和消费者达成协议更换货品,却误把货品出售给他人……一年一度的“3·15”临近,近日,市消委会公布了2011年下半年消费投诉案例。市消委会希望通过这些案例,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注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去年以来,市消委会共接受咨询5140人,其中投诉案件较多的是家用电子电器类,受理投诉247宗,结案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2万元。

购买电源器,工厂却无法邮寄

管理不善,错将寄存冰箱出售瓶盖瓶身生产日期不一致汽油“含水”开车难

去年5月,潮南区刘先生向司马浦某电器厂汇款40元,欲邮购该厂生产的“多功能可调直流电源器”,但该厂收到款项后,经过2个月仍未发货,也未退款,刘先生遂于7月28日向潮南区消委会投诉,要求该厂退回款项。

接投诉后,潮南区消委会马上派员与当事人刘先生取得联系,向其就有关情况作进一步了解,同时迅速指派执法人员到司马浦某电器厂调查了解情况。经认真调查核实,得知该厂于5月份收到刘先生的汇款40元,但由于该厂没有开展邮购业务,因此没有及时寄去“多功能可调直流电源器”。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厂方负责人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出厂方在未向当事人邮寄产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有关款项退回当事人,并告知退款理由,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厂方负责人与刘先生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并将款项以汇款方式如数退还。此外,还将该厂生产的2个可调直流电源器免费邮寄,送给刘先生及时使用。

管理不善,错将寄存冰箱出售

去年10月8日,澄海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朱小姐投诉,称其5月在某电器店购买一台西门子冰箱,因为家里正在装修,商场交由电器店免费保管,如需用时消费者可随时凭发票领取。9月29日朱小姐到电器店提货,商家告诉朱小姐该冰箱已被卖出,且厂家这个型号冰箱已停产,没有供货。经双方协商,电器店同意朱小姐换成另一款冰箱,并承诺在国庆期间帮朱小姐办妥更换手续,但却一直未能办妥。

接诉后,澄海区消委会立即联合广益工商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因电器店内部管理不善,误将朱小姐寄存冰箱出售给他人,由于该型号冰箱已停产,且没有货源。经双方协商,电器店同意朱小姐换成另一款冰箱。最终,电器店于10月22日将冰箱交付朱小姐,并向其赔礼道歉。

瓶盖瓶身生产日期不一致

消费者黄先生于去年7月份向市某公司购买一箱啤酒,标签上注明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5月27日,但瓶上的抽奖日期却显示2010年12月30日,黄先生觉得商家是拿以前的货出售,要求商家给个合理的说法,遂向潮阳区消委会投诉。

经区消委会调查核实,该啤酒瓶盖上的抽奖日期与生产日期不符。工作人员随即向被投诉单位索取有关进货凭证。据该厂解释,由于生产厂家每年生产瓶盖包装物是提前批量生产的,而瓶身生产日期则是每月按经销市场销售需求量实际生产的日期标注的;加上市场产品竞争较大,生产量和销售量出现不同而造成瓶盖积压,使得瓶盖内日期与瓶身生产日期不一致。经调解,该啤酒厂与公司向黄先生道歉,赔偿该厂生产的啤酒30件,并补助往返路费350元,黄先生对此次调解的结果非常满意。

汽油“含水”开车难

去年8月2日下午3时多,王先生的救护车从潮州送一名脑梗塞病号去广州,途经达濠高速出入口,在该出入口处的汕头市金园加油站加了87.83升97号汽油,加油款为700元。加油后该救护车在往广州途中出现颤动,并有三次死火现象,严重影响病号的生命安全。王先生要求该加油站赔礼道歉,给予双倍赔偿。王先生提供了该次加油发票的代码及发票号,请濠江区消委会帮助解决。

区消委会接诉后,立即通知市金园加油站有关负责人到区消委会进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与在外地的王先生进行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经区消委会调解,市金园加油站主动电话向消费者王先生解释,称其存在问题是由于管理过程中不完善造成的,对此向王先生表示赔礼道歉,并按王先生所加汽油金额700元,双倍赔偿给王先生1400元。

劣质种子播种减产

去年10月11日,潮阳区西胪镇农户陈先生向潮阳区消委会诉称,他于6月20日在潮阳南门一种子商行林某处购买谷种“213#”360斤及“金山都水稻杂交种金两优33”400斤,其中“金两优33”品种种植160亩,抽穗后出现穗尾不灌浆现象,造成减产损失,要求林某赔偿其损失86400元。

区消委会接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联合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和农业局专家成立调查组,前往投诉者陈先生的农田实地察看。经农艺专家现场鉴定,属于颖花退化现象,对水稻产量造成一定损失,潮阳区种子站也出具书面证明。据此,区消委会于10月20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达成协议。

随后几天,经区消委会两次积极协调,并请来农业局二位农艺专家到现场作相关情况分析。经过多方多次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由种子销售者林某一次性补偿农户陈先生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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