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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规范网络团购 团购网不得无照经营

   时间:2012-03-15 15:48:40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消费欺诈、以次充好、虚报原价、抽奖舞弊、维权困难……当前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日益困扰着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一方面,网络团购用户总量和交易规模快速增长,另一方面,相关消费纠纷和投诉也在急剧上升。

为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这一意见有哪些重点值得关注?

团购网站不得无照经营

意见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有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工商总局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网络团购时,应注意查询上述信息,发现问题切勿交易,并向工商部门举报。

团购网站要做“把关人”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其网站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的供应者提供服务。

此外,团购网站经营者还应当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以保障团购商品或服务质量,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

坚决查处“霸王合同”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一方面要坚决查处“霸王合同”,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定和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上有效规范网络团购市场交易秩序。

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保障消费者索要单据、退货、退款等权利

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只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方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特别是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这一投诉热点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规范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

当前,团购网站经营者经常会开展最低价、“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用以吸引消费者前来选购,但其中也存在一些消费陷阱。有的交货时以次充好,有的额外多收费用,有的甚至拒不交货。

对此,意见明确规定,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并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对各类促销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

对于非法有奖促销,工商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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