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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应平等对待“现金丢失”和“手机丢失”

   时间:2012-03-25 13:37:39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日,感动中国人物“最美妈妈”吴菊萍微博称自己不慎手机丢失,且报警后依然没有得到重视,引起网民广泛关注。有网友称,建议警方像帮外国人找自行车一样的态度找回“最美妈妈”的手机。笔者以为,当前对于“现金被盗”案件与“手机被盗”案件的区别对待是确实存在的,包括警方在内的各方都应该重视此事,我国法律也应该随着高科技防盗手段的普及,完善相关条款,做到有法可依。

之前网易曾经报道,某璧山某市民在公交车上被盗1650元,便衣民警当即就行动并猛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海口一市民遭小偷砸窗盗窃,盗走价值4千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和身份证等重要物件,报案后引起警方的重视。

警方的处理和反应速率值得称道,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财物被盗,犯罪行为和性质非常明确,警方很快就会立案并采取行动;但是,面对同样价值不菲,而且其中包含了大量个人隐私的智能手机,网友却遇到了立案难、举证难等问题,找回手机破费周折。

笔者还观察到,除了“最美妈妈”吴菊萍,还有很多民众遇到此类问题。比如北京一位手机用户小李丢了部索爱手机,而且已经两次收到了360手机卫士的换卡提醒短信后报案。警方在次找到了嫌疑人问讯,但嫌疑人拒不承认,直到360公司向警方提供了360手机卫士防盗功能的技术说明,警方立案受理。另外,还有市民经历过手机丢失,报警但两次不出警的情况,最终公安局长向市民道歉。

相比之下,现在一部手机少则一两千,多则四五千,但丢失后却没有受到警察的重视和更多帮助。笔者认为,这主要跟警方的惯性思维以及手机丢失、被盗难以提供有效证据有关。事实上,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类似于远程定位、换卡短信等高科技手机防盗功能的普及,用户丢失手机找回概率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公民对于拾获手机仍保有侥幸心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也给警方的调查带来了阻碍。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

具体到案件中,通过类似360手机卫士防盗得到换卡提醒短信,讨要手机时,应该归还,否则就构成了典型的“不当得利”。而如果手机的价值超过5000元,失主多次催要拒不交还的还会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并违反《物权法》。

而对于盗窃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盗窃数额超过1000元不满10000元的,属盗窃数额数较大,可以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所以,广大公民和警方都应该对以上法律法规有清楚的认识,同时笔者也呼吁将电子防盗产品明确列入证据范畴,这将大大提升警方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效率。

笔者认为,当前社会,手机的价值远在普通财务之上,其中大量个人隐私无法用金钱衡量,甚至手机丢失还会引发“人格权”的问题纠纷。鉴于此,对于涉及隐私的物品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该有更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如更高的量刑处罚),以及对将高科技防盗产品列入举证范畴,都将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如果可以解决,也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一个标志。

同时,笔者非常欣喜的看到昆明西山警方使用360手机卫士破获手机失窃案,人赃俱获的消息,这让笔者对手机安全和防盗软件的未来更有信心。相信随着用户手机安全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警方对高科技防盗技术的认可和应用,警民相互通力合作之下,手机盗窃犯罪将被有效打击,立案难、举证难等问题将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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