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消息据经济之声报道,去年底,CSDN、天涯等著名网站的用户信息泄露问题,让个人隐私再度成为舆论焦点。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说,传统隐私保护界定目前没有争议。但随着搜索、社交网络等网络形式发展,信息碎片化让隐私的概念被放大,比如用户数据被网络公司记录和用于应用开发现象,为用户隐私的法律界定和保护提出了新课题:
李欲晓:原来的一些细微的、个体的权利被放大成一个独立的、有个人主张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传统法律法规在网络上的缺陷,也被放大出来了。
几年来,中国互联网在竞争过程中,大小摩擦从未间断:无论是企业行为,还是竞争言论,企业间竞争方式亟需找到合法的边界。百合网CEO田范江对一些竞争无序的状况,深有体会:
田范江:我们遭遇过竞争对手雇佣的黑客攻击,宣传中,口水战中,捏造攻击对方企业形象,很多无从查起。
奇虎360总裁齐向东说,竞争问题都需要良性法律框架,保障用户的选择权,才能保证竞争和创新的合法有序:
齐向东:主管部门规制厂家的竞争,核心是保障用户的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行使了,才能公平竞争,公平竞争了才能去创新。
比起隐私和竞争边界,行业垄断的问题则更为复杂。
国内互联网格局中:马太效应严重,各领域赢家通吃,强者衡强。这就让很多后来者,遭遇到了“垄断”壁垒,或者是在合作中遭遇强势企业的单边法则痛苦不堪。去年以来,相继有公司起诉百度(微博)、腾讯、盛大等网络巨头,但截至目前小公司几乎全都败诉。
工信部电信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续俊旗认为,互联网的垄断标准目前不好界定,如果仅以规模看,很多企业大而不强,且多数仅在一种动态脆弱的“假垄断”地位:
续俊旗:它们的地位还是很脆弱的。因为互联网创新技术很快,是动态的。从司法操作来看,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去规制更合适,因为(垄断)的市场界定很难。
虽然认可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但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李清说,这种特殊性,还不足以单独制定法律标准。
李清:是有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还不足以要单独给它提供一套竞争法律制度。我们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还有其他法律,已经提供了基本框架。这一点我特别认同。脱离这个,另起炉灶去做,我觉得是不可能的。
也有其他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呼吁:对互联网竞争未来要持自由宽容态度,防止垄断诉求被滥用。但也有学者表示,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规的配套制度,因为:环境自由,但不能让规则裸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