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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新规执行难,怪谁?

   时间:2012-04-13 13:34:40 来源:新浪博客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今年3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赶在315前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在对网络团购中凸显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但是,近日经媒体调查,该《意见》落实情况相当不理想,不少团购产品的退款服务依旧有种种限制,更有团购产品直言不支持退款。为什么又会出现这种规定飘在云端而落不下来的情况呢?我看主要是因为这个《意见》存在着下面三个问题所造成的:

1、无处罚措施

守法,从根本上也是利益驱动的一个选择,因为违法会对自身产生风险。但是在《意见》中并没有任何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网络团购经营者遵守这个《意见》的压力和积极性就不会大。

2、没有具体区分

这个《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这是个看上去对消费者很美好的规定,但是问题是与网络团购的特性是有冲突的。无论是团购产品价格所体现的与一般购物(服务)的特殊性,还是团购商品及服务之间本身存在着的差异性,“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等规定在具体团购过程中未必是不合理的合同性约定。《意见》对此不作具体区分,用句老话,就是有点不适应网络团购市场发展的要求。

3、过度介入市场

行政机关在规范管理市场行为时,不应过度直接介入市场行为中去,更多地应当采取有效充分执行现行法律的方式进行,用较为宏观的调控方式去间接影响看不见的手。反观《意见》,其内容倾向于直接强制性地规定网络团购交易中的交易规则。但问题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能够影响合同有效性的强制性规范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文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是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级别,根本无法强制团购经营者与消费者来执行。

那么,什么是更为妥当和有效的监管,并且是有执行可行性的监管呢,我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充分细化和强调团购经营者对消费者知情权所承担的义务,例如有关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等涉及消费者重大权益的事项,网络团购经营者应当在商品页面上予以显著的提示。这样的细化,一方面在行政执法中方便执法判断,另一方面在团购经营者充分显著提示的前提下,消费者就更会愿意承担这样的后果,减少了纠纷的产生。

2、建立有效的日常监管制度。与司法特有的谦抑性不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主动性,应当承担起日常性的主动出击型的监管。但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仍有相当多的提升空间,普通网络消费者对于行政机关日常的主动监管几乎没有什么感受到,相反在纠纷发生后的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效能也没有显著的体现。任何行政机关在出任何的监管内容的文件时,我建议首先把行政机关自己的工作提升和监管起来,这可能更为重要。

3、建立网络团购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及时通报制度,让更多的网民更早地能了解有关团购网站的信用度,以便在决定团购前减少相关的风险,防止因为网络跨地域的特性而导致的一个网民受骗了而其他网民仍不知情继续往下跳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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