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信息引发了业界关注。事情追溯到去年,2011年10月《360抹黑金山 诱导用户强行卸载金山网盾案》案,终审判决360败诉。360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结果,金山网络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2012年5月30日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强制执行的判决结果。
这已经是360第三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根据公开资料,分别是:《360董事长周鸿祎捏造事实诋毁金山案》于2011年8月25日判定,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首页、搜狐微博首页、网易微博首页发表向金山致歉申明,持续时间连续7天,周鸿祎拒绝执行;腾讯起诉360不正当竞争于2011年9月裁决,判定360公司在“360网”上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360网”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腾讯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360公司拒绝执行;《360抹黑金山诱导用户强行卸载金山网盾案》案于2011年11月裁决,判定"360和关联公司三际无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连续7日在www.360.cn上刊载消除影响声。"360公司和三际无限拒绝执行。
法律界人士表示,360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是对我国法律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蔑视和践踏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02、104条有关规定,执行法院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负责人拘留等制裁。考虑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现状,其行为还构成妨害司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60公司连败八场诉讼
因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国内安全厂商360公司近年来官司缠身,已经连续输掉了八场官司。这也创造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一个尴尬记录。迄今为止,360公司先后和百度、金山、腾讯等业内知名公司交恶,并输掉了官司。这使得360公司成为了行业中的异类:没有一家企业像360这样频繁遭到业内其他公司的控诉,有业内人士戏称,360公司就是一个靠打架和恶性竞争为生的公司。
众多法院判决书为360公司和周鸿祎的行为进行了定性,也引发了业内对于国内互联网不健康的竞争环境的普遍担忧,屡禁不止的恶性行为也凸显了相关互联网相关法律建设的滞后。
为何360屡犯官司、屡败屡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分析,虽然360多次败诉,但个案赔偿数额却鲜有超过50万元。仰仗低廉的败诉赔付成本作为恶意打击同业创新和抢夺市场份额的手段,360市场份额得以急剧扩张,年收入也在以千万美元量级迅速增长。在违法成本与非法获益极端悬殊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已成为360谋利的常规手段。
360公司行为影响投资者信心
360公司作为美国上市公司,却公然藐视法律判决。不但败坏了已经千疮百孔的公司声誉,还会影响到投资人的信心。“美国人比较重视企业的诚信,尤其重视法律判决,这影响到他们的投资行为。近年来中国概念股因为不诚信导致股价一落千丈案例时有发生。”投行人士指出。
业内人士认为,360公司之所以负隅顽抗,拒不执行法律判决是因为想继续在公众中扮演“正义”形象,试图引导网民把对法院判决理解成,仅仅是公司之间的“口水战”,继续误导公众。“如果把道歉书放在360官网上,就意味着360一直以来树立的所谓正义形象轰然倒塌,对公司形象而言是致命一击。业内人士说。
附录一:360恶意竞争、诋毁商业对手的败诉官司一览
2010年12月 360恶评百度软件,诱导用户卸载,被判赔38.5万元;
2011年3月 360董事长周鸿祎捏造事实诋毁金山,被判赔8万元;
2011年4月 360恶意诋毁腾讯软件,被判赔40万元;
2011年5月 360抹黑金山,诱导用户强行卸载金山网盾,被判赔35万元;
2011年8月 360抹黑金山员工李铁军,判赔5000元;
2011年9月 360侵权腾讯软件一案得到终审判决,360败诉;
2011年10月 360抹黑金山,诱导用户强行卸载金山网盾一案终审,驳回360上诉,维持原判,360被判赔35万元;
2011年11月 360诉金山不正当竞争及损害商业信誉,被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360全部诉讼请求。
附录二:人民法院报公告(http://www.chinacourt.org/fygg/detail/id/1572139.shtml)
裁判文书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一中民初字第10831号民 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民终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拒不履行在网站www.360.cn首页显著位置刊载消除影响声明之义务,故本院公布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三际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 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北京三际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 个月内,连续七日在网站www.360.cn首页显著位置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该声明应当事先由本院审核通过,如两被告拒绝执行,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 上刊登本案判决书相关部分,所需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三、被告北京三际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 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四、被告北京三际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 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五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