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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联盟诉百度文库案判决结果的三点启示

   时间:2012-09-25 13:53:33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9月17日,饱受业内和公众关注的作家维权联盟状告百度文库侵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令百度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17.3万元,但驳回了作家维权联盟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及在百度首页道歉等请求。

作为国内影响力最大的一宗涉及互联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这一判决结果对国内互联网版权争端将起到重要指导作用。目前看来,这一判决结果有如下几点启示:

一、百度文库适用“避风港”原则

早在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就曾表示,针对当时广受关注的百度文库侵权案,最高院将起草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作为界定互联网“避风港原则”的法律条款,保护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用户的权利。

所谓“避风港原则”,通俗的说,就是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但并不提供作品内容,如果ISP被告知服务内存在侵权,只要及时删除相应侵权内容,ISP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孔祥俊称,对于互联网侵权案,法院要综合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技术发展和用户获得信息权利三方面因素审理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百度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但百度公司在人工审核此前有过侵权纠纷的作品时,应负有比一般文档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该文档侵权,因此存在主观过错。

互联网知名律师于国富对此也表示,“此次判决再次证明,百度文库适用法律规定的避风港,其本身并不侵权。法律的终极目的并不是惩罚或者支持某一方,而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达到‘定纷止争’的和谐共赢局面。”

二、通知删除的版权保护模式获认可

在本次诉讼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认为百度未能确保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也没有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文档的传播,存在主观过错,由此判令百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连续七天在百度网站首页赔礼道歉、关闭百度文库的请求都被驳回。

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百度文库在接受权利人投诉后,需要对权利人提出的涉嫌侵权文档根据自身的流程进行处理,但无需采用作者名加作品名作为关键词进行屏蔽操作的方式制止侵权行为,以避免过多的误删未侵权的内容。因此,百度文库只需要对作家提出的侵权作品进行核实删除,而没有义务对百度文库中某个特定作家的全部文章进行排查删除。

从判决书的内容来看,法院对百度文库的产品模式是完全认可的,惩戒的原因也并非认为百度文库本身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或者百度文库中出现了侵权内容,而是百度未能确保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也没有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三、法律公平需兼顾三方利益

案件开审前和审理期间,作家维权联盟“发布联名信”、“要求彻底关闭百度文库”、“百度在首页上公开道歉”等颇具炒作动作在经过媒体大量宣传报道后,并未对法院判决产生影响。海淀区法院对赔偿金额的判定也没有支持原告方提出的近200万元侵权赔偿,最终判定的赔偿金额仅为原告提出金额的10%左右。

同时,判决书对百度文库的行为定性为“消极等待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而非侵权行为。这表明,法院对如此炒作行为并不敏感,作家维权联盟期望通过媒体向法院施压的做法并未起到什么效果。

相反,通过庭审现场的网络直播,更多网友了解到了百度文库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例如百度已经与156家版权机构展开合作,机构贡献的各类版权文档超过42.8万份。法庭还现场展示了百度文库建立起的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这一系统在切断侵权作品流入网络方面已经发挥了巨大作用。

其实,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孔祥俊庭长所言,版权保护并不只是作家或百度两者之间的事情,还牵涉到广大用户,必须充分考虑到三方利益的均衡,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对作家和百度而言,更多去协商解决问题远比炒作或打官司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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