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如果说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家不太熟悉,一提“旺旺”商标,或许您就能想起那个大眼睛小男孩的卡通形象以及超市里常见的“旺旺”雪米饼、“旺仔”小馒头。台湾宜兰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淘宝旺旺”与他们注册的“旺旺”商标构成近似,不该给“淘宝旺旺”注册。您在使用“淘宝旺旺”的时候认为它与食品旺旺有关系吗?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阿里巴巴申请注册的“淘宝旺旺”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是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淘宝旺旺”和他们注册的“旺旺”商标构成近似且服务类别相同或近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核准注册的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旺旺”和“淘宝旺旺”两个商标都是文字商标,到底哪里近似,原告代理人向法庭作出了阐述:
原代:淘宝旺旺各自比例不同,淘宝字体偏小,旺旺字体偏大,排列也不规则,淘宝是黑体,旺旺是空心的,从结构上突出了旺旺两个字。
原告认为,从含义上来讲,淘宝旺旺是偏正结构的词组,旺旺的显著性要比淘宝强。
原代:旺旺是作为臆造词,由原告独创并最早使用,所以它的显著性是强过淘宝两个字,旺旺经过了原告集团的长期使用,作为商号和商标,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和知名的商号。
对于原告方的观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团认为,两个商标在整体的要素上有区别,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阿里巴巴代理人更是强调,“淘宝旺旺”商标借助铜钱造型,表达了希望淘宝以及平台上的买家卖家都兴旺发达。
阿里巴巴代理人:我们认为淘宝旺旺不是原告所说的偏正结构,而是主谓结构,淘宝是主语,旺旺是谓语,在含义上表达发达淘宝兴旺发达的意思,在含义上有连贯性。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五案裁定,也就是说台湾宜兰公司败诉。法院认为,虽然“淘宝旺旺”商标完整包含了“旺旺”商标,但是鉴于阿里巴巴有较高的知名度,公众不会认为淘宝商标来源于原告。
审判长司品华:鉴于第三人有较高的知名度,淘宝与第三人建立唯一关系,而旺旺作为日常用于,旺字的叠加,其含义并没有发生变化,显著性相对于淘宝较低,相关公众在看到商标时首先想到的是淘宝,而不会认为被异议商标属于原告旺旺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认定商标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28条规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