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做出一审判决。
腾讯公司在3Q期间的“二选一”行为是限制交易行为,是典型的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此,360方面相信中国《反垄断法》的公正和尊严,能够在法律意义上遏制住互联网市场垄断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相信通过社会各界人士对中国互联网反垄断一案的参与、讨论和反思,结束互联网行业中的乱相,让创新的活力重新回归到中国互联网中。
“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纠纷本质上是目前中国互联网创新不足、竞争乏力的问题,而非竞争过度的结果,因此更需要《反垄断法》对行业垄断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从而有效威慑互联网巨头,为新生创新企业的存活、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事实证明,近十年美国互联网的持续高速发展,正是得益于反垄断执法,只有打破互联网垄断,才会有创新空间,才会有互联网的进步,才会建立起健康的产业链,同时也希望中国的互联网行业能够充分竞争,有利于创业者的技术和产品创新。
虽然一审法院经过辛苦努力做出一审判决,但尚未生效。360方面将会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认真考量,适时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坚信获得公正的司法判定,360会将互联网反垄断进行到底。
案件回顾:
360和腾讯之间纠纷开端于2010年下半年,腾讯推出多款安全应用软件,360方面认为其软件对360安全软件进行了抄袭,损害了公司利益。2010年9月27日,360发布“隐私保护器”,用于检测Q 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同年10月,腾讯在京起诉360不正当竞争。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布《致广大Q Q用户的一封信》,强制要求用户在Q Q软件与360软件之间进行“二选一”。2010年底工信部要求两家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3Q大战”告一段落。
对此,奇虎360正式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60要求腾讯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停止实施QQ软件用户不得与原告交易并捆绑搭售安全产品等行为。另外,360还提出巨额索赔诉讼,要求腾讯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亿元。
360方面认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禁止限制交易的行为,同时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搭售。因此腾讯要求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是限制交易行为,是典型的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行为导致360大量用户流失,使360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360公司提出索赔1.5亿元的金额。同时,360认为腾讯大量模仿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再通过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搭售行为,对整个行业形成了巨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