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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受到法律规制

   时间:2013-03-28 20:10:33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3月28日,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广东高院虽然在认定了腾讯“二选一”行为属于违法,但是判定即时通讯与微博等构成强竞争和替代关系,而且这是一个全球性市场,腾讯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360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360方面对此回应称,正在考虑适时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表示“会将反垄断进行到底”。

此案的一审判决迅速引发了司法界的热议。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内发垄断领域专家宁宣凤就表示,在本案中,360在《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所提供的法律框架下对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及其反竞争效果,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提供了翔实的证据。

就相关市场界定而言,广东高院将相关市场认定为全球市场,但是宁宣凤律师分析说,就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而言,QQ即时通讯服务的市场份额、巨大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腾讯公司的财力等方面已经确凿证明了腾讯在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腾讯能通过实施“二选一”和搭售行为已经严重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本案纠纷本质上是目前中国互联网创新不足、竞争乏力的问题,而非竞争过度的结果。本案更需要《反垄断法》对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从而有效威慑包括被告在内的互联网巨头,为小企业的存活、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宁律师点评到。

有观点认为,如果垄断行为被认定成立,则对企业的伤害巨大。事实上,如果仅因为认定垄断会对企业造成影响而严格限制《反垄断法》的应用,放任滥用行为的发生以及竞争秩序的破坏,不仅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初衷,也将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

互联网业界对于《反垄断法》的适用有着迫切的需求,无论从产业政策角度考虑还是从竞争政策角度考虑,都应当积极适用《反垄断法》,通过对滥用行为的遏制,激发互联网产业的竞争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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