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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腾讯涉嫌垄断妨碍竞争 需约束自身行为

   时间:2013-03-29 14:05:11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3月28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奇虎360败诉,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围绕腾讯垄断展开激烈讨论,有网友表示腾讯阻碍了其他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也有法学专家表示,这也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在企业间残酷竞争的同时,及时的给予网民、消费者保护,如果有足够的保护,类似腾讯这样的企业就不敢垄断。

有法学专家表示,法院认为的“360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与相关商品市场的地域市场的界定过于狭窄”,可以理解为按照360在《反垄断法》、《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所提供的法律框架下的“市场”界定,腾讯是具有垄断地位的。论据是客观的,证据是翔实的。

此外,法院认定腾讯即时通讯领域是一个全球性市场,腾讯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有法学专家对此持不同观点:整个事件是两家中国互联网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对互联网应用程序用户展开的竞争。像“市场界定”这种专业问题,不应该由法院这样一个非市场管理、非市场研究专业的司法机构来确定,商务部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更加权威。

“两家都是国内著名的互联网公司,虽互为对手但也为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这次的司法纠纷至少使很多企业开始研究反垄断。作为被告,腾讯也已知道自己违反了法律,绑架网民“二选一”是客观事实,虽然现在没有被判定为垄断,但腾讯一定不敢再做出类似举动。”法学专家指出。

与此同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名要成立,前提是既有市场支配地位,又加以滥用,二者缺一不可。在该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法院认定腾讯的产品参与的是全球性竞争市场有些牵强,因为事实上,腾讯的绝大多数用户还是中国用户。”

他指出,如果法院以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跨国界性为由而将其界定为全球市场,那么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都适用此逻辑,也就意味着几乎没有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多位法律学专家均表示,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引用上还要有更有执行性的细则出台。发展互联网行业,要协调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要协调好创新和垄断规则之间的关系。要防止这些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滥用他们的市场支配地位,扼杀其他中小互联网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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