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称作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的“3Q”大战诉讼案暂告一段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360公司的全部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杨华权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终判决结果为360败诉,腾讯胜诉,但这仅是法律上的一个初步判断,不能因为腾讯胜诉了,就彻底否定其客观上可能构成垄断状态和可能存在垄断行为。
杨华权表示,如同广东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一样,由于原告360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QQ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所以才导致原告败诉。这种判定是技术层面的,而不是实质的。何况目前仅仅是一审判决。如果360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以及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作出更加权威的解释。
实际上,广东省高院在判决中也认定腾讯“二选一”的行为“缺乏正当性”,“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如果能恰当证明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话,这种行为无疑构成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杨华权指出,在本案中,广东高院对“相关市场”中众多产品与服务作了详细的分析。但遗憾的是,判决书中始终没有对本案涉及的“商品范围”给出明确的界定,这是一个不足;同时没有对需求替代进行细分,掩盖了其中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可能是关键的;广东高院还将“假定垄断者测试”应用于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但鉴于相关产品都是免费的,其中一些分析略显牵强和偏差;
此外,杨华权认为广东高院认定的地域范围是“全球市场”,这种认定是非常大胆的。广东高院明显忽略了语言偏好和使用习惯的重要性。事实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如此广泛,这是原告败诉的首要原因。本案对“相关市场”的界定确实值得商榷。
“这个案件再次反映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确实存在差距”,杨华权指出,尽管本案仅仅是一个个案,但不希望因为此案给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即:腾讯“二选一”的行为涉及如此广泛的公众利益,但该不正当行为在法律上居然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针对一审判决而言),互联网行业因而纵容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从总体上而言,此次判决无论是从案件涉及的金额还是从案件涉及的商品市场来说,对充满技术与市场交织的互联网领域,都是今后在垄断纠纷中不能不谈的一个案件。杨华权教授认为希望通过这个案件,不是纵容“恶”,而是培养“善”,能引导市场的有效竞争、正当竞争,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公众利益,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为规制互联网领域内的垄断行为起到正面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