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轰动中国互联网的“3Q”大战近日有了诉讼判决结果,广东省高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360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腾讯不构成垄断。一时间,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表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以及360是否会上诉,本案都给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那就是,如果该经营者滥用自己的市场力量,试图消除或限制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则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
孟雁北表示,360公司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从另一个视角表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甚至呈现出白热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哪些市场竞争行为是《反垄断法》所允许的,哪些市场竞争行为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已成为互联网产业界、法学界、经济学界需要共同面对、思考并回答的问题。
关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孟雁北表示是否考虑以及如何考虑时间这个要素显得尤为重要。以360诉腾讯案为例,该案诉争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而本案的诉讼发生在2012-2013年,2010年的互联网行业与2013年的互联网行业是不同的,2-3年的时间,互联网的技术、产品、服务的变化巨大,那么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时,这个时间要素如何考虑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广东高院在判决中表示,当微博和SNS社交网站提供网页即时通讯服务时,QQ与微博和SNS社交网站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原告360关于即时通讯的综合平台构成一个相关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地域市场,法院认为应界定为全球市场。
对此,孟雁北表示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导致了经营者和用户的无国界。但同时应当思考的是,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主要是站在需求者(互联网用户)的角度来认定还是供给者(互联网经营者)的角度来认定?互联网用户的语言偏好、文化习惯、使用方式等可能都是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予以考虑的。而腾讯的主要用户仍然是中国大陆用户。
对于本次判决对未来反垄断案件的所产生的影响,孟雁北表示本案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的最好的宣传。企业和社会公众通过本案会了解反垄断法的规定,理解反垄断法的精髓,讨论反垄断法的适用,从而使专业性很强的反垄断法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竞争文化也会因本案而被进一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