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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总法律顾问傅彤:广东高院庇护垄断,扣扣保镖案判决属地方保护

   时间:2013-04-26 15:28:00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4月25日,广东省高等法院对腾讯诉360扣扣保镖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360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罚500万元。对此,360方面表示“一审判决不公,且有明显的六个错误,属于广东高院地方保护行为,此判例是典型的庇护垄断、打压创新”,因此,360已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追讨腾讯3Q大战期间“二选一”行为对360造成的巨大损失。

360总法律顾问傅彤表示,2013年有关3Q的两个案子,一个是360起诉腾讯的反垄断案,一个是腾讯起诉360的扣扣保镖案,都在广东高院进行审理。“我全程参与了广东高院对这两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但并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我的切身感受是,腾讯无论干什么都是对的,法院都是支持的。360无论做什么都是错的,法院都是反对的。”

傅彤指出,腾讯QQ的用户主要聚集在13亿人口的中国市场,但广东高院判断QQ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竟然从70亿人口、232个国家的“从全球视野”角度,认定腾讯QQ并不具备市场垄断地位。这个判断标准令人匪夷所思,按照这项判断标准,腾讯强迫用户进行“二选一”并非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傅彤认为,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标准同样出现在扣扣保镖一案中,广东高院在此次判决中的六处错误:

第一,广东高院全部采纳腾讯对360扣扣保镖的诉求,认定360推出“扣扣保镖”具有主观恶意,支持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紧急避险”。广东高院的认定罔顾了几项事实:1、扣扣保镖在短期内获得超过千万的下载量,这说明它给用户带来切实的利益。2、腾讯QQ在用户未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扫描用户电脑文件,并强行弹窗,遭遇用户诟病。3、腾讯赤裸裸地抄袭360安全卫士的功能和界面,并借助它庞大的QQ用户群,强行捆绑,通过品牌混淆强占市场。由于中国高科技创业公司不像腾讯那样有钱可以雇佣大量的法律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国内法律在这方面确实欠缺,于是腾讯的抄袭加捆绑策略不知搞垮了多少众多国内中小高科技企业。360“扣扣保镖”一方面为用户提供了杜绝强制弹窗的功能,另一方面抵制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广东高院认定腾讯公司“二选一”是紧急避险,那么扣扣保镖就是360抵制腾讯滥用市场地位的正当防卫!

第二,广东高院判决称,360是做安全产品的企业,因此对其应有更高的标准,这是广东高院在越权立规。从媒体的报道了解到,这个观点在广东高院判决之前,经常为腾讯公司所大量传播。值得质疑的是,法院有权利给企业的产品和发展进行定位吗?人民法院有权利越过行业主管部门给企业制定产品及经营标准吗?作为从事法律职业多年的法律工作者,我还是第一次亲眼目睹越权定立规则的判决。腾讯是中国第一大互联网公司,市值近4800亿港币,广东高院为什么不对腾讯制定更高的标准?

第三、广东高院判决360产品侵犯腾讯公司名誉,判决高达500万人民币的赔偿金。这一判决金额在互联网界纠纷、名誉权类纠纷中的量级是空前的。这是自创规则,违背了侵权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司法行为是有利于创新保护、平等竞争,还是为地方知名企业的垄断推波助澜?这值得中国司法界给予高度重视。

第四点,腾讯公然挑战不正当竞争底线,360为了生存不得不采取对等措施推出“扣扣保镖”,客观上服务了广大网民。“同样是互联网企业,同样是竞争行为,难道只有不在广东的我司有注意义务,应适用更高的标准。广东高院处心积虑的判决能够冠以公平、公正吗? ”

第五点,360所做的只是提供了一款适合市场需求的、抗干扰、保护用户隐私的工具软件。软件的选择、安装和使用都是在用户充分知情和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完成的,这正是尊重用户、保护用户权益的具体体现。法院的判决应当尊重事发当时的民意,这一点由网民抵制腾讯“二选一”的事实即可证实;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裁判的基本原则。

第六点,法律不应当保护落后的具有掠夺性的商业模式。垄断的客观存在不依司法的判定而改变。对于一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如果允许其不择手段地控制市场,最后受损的只能是整个产业链和消费者。

傅彤同时表示:“我们感觉到,目前互联网产业创业环境不好、消费者权益被漠视,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垄断现象的存在。司法的介入应当起到促进平等、有序竞争、鼓励推陈出新、鼓励创新、尊重民意、尊重行业规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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