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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保护或出“加强版”

   时间:2013-06-17 14:45:39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中国在个人隐私意识方面相对薄弱 /CFP

记者 苗夏丽 发自厦门

晨报讯 正当美国“棱镜”风波正愈演愈烈之时,一场有关互联网安全和用户隐私的会议正在厦门举行。昨日,中国信息协会信息安全委员会以此为焦点,举行了一场题为《互联网安全服务标准规范研讨会》的闭门会议。就在前一天,受国务院国新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互联网立法问题专家座谈会,就我国互联网立法目前面临的问题、互联网立法原则、互联网立法体系基本结构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会上透露,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的五年立法规划有望很快推出。

有关互联网安全立法,全球都在探索。 IBM大中华区云计算服务首席安全顾问万涛在会上表示,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任何政府都面临互联网安全的挑战,而个人隐私是全球各企业不可轻易触及的敏感红线。昨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品新博士表示,网络安全立法是必须要制定的,欧美国家都没有比较统一的标准,美国只是有一些关于网络安全法的议案。中国在未来5年的立法规划中,网络安全法、网络管辖法律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急需出台。

刘品新说,去年年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被审议通过,这在互联网安全法律上是个突破,但仍属于小的规定,还存在重视管制、忽视权利的问题。如果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受到侵犯,还无法通过这一规定获得法律保护,“操作实施性欠缺,这一问题有望在5年立法规划中得到解决。”

[新闻背景]

隐私保护,全球正破题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新定义包括:IP地址、cookies网站信息、设备ID和软件ID等。根据德国信息政策和战略专家托马斯·哈特博士提供的数据,75%的欧洲网民希望能够删除个人信息,72%的欧洲人关心他们是否泄漏了过多的个人信息。

按欧盟的法律,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合法和用户同意。如果出现非法信息加工,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需要拿出全球年营业额的2%赔偿。

IBM大中华区云计算服务首席安全顾问万涛认为,美国虽然上世纪70年代有隐私法,但90年代兴起的互联网对其提出挑战,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保护隐私是这两年才兴起的。在中国,很多互联网用户是“小白”,不关心技术,也不关心个人隐私,任凭企业忽悠,“这样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是,社会走偏了,企业的文化很畸形。 ”之前,360等杀毒软件被通过后门窃取用户隐私、不少企业利用用户cookies进行不法商业活动等,都显示中国在个人隐私意识方面相对薄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博士说,业内对于360等杀毒软件公司收集用户信息是否违法,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看法认为,只要是手机与杀毒无关的信息,就是违法;另一看法是从数据角度来看,只要不针对单个用户的信息,对当事人、国家不造成伤害,就不算违法。

[相关链接]

欧洲的隐私保护案例

中国本土热闹的奇虎360与腾讯大战,引发了国内有关反垄断竞争、侵犯用户隐私等的讨论,实际上类似的案例一度在欧洲上演。

德国信息政策和战略专家托马斯·哈特博士举了这样一个案例:一欧盟软件公司A,提供免费的浏览器(市场占有率60%)、免费的反病毒软件(80%市场占有率)和搜索引擎(15%),这家公司被指责:卸载困难;反病毒软件阻止用户安装其他浏览器,并阻止用户使用竞争对手的即时通讯软件;提取个人信息,包括电子邮件、医疗记录、财务信息和密码,并传输到公司服务器上等。另一搜索引擎公司B,同时提供反病毒软件和浏览器产品,指控A公开传播恶意软件并过度提取用户数据等。

托马斯·哈特博士说,对于上述纠纷,从欧盟的法律来看需要判断:1、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因素很多,但确定的是,无论在什么商业环境中,只要在安全诉求中存在过度冒险行为,就被认为是不正当商业竞争;2、是否滥用市场地位,其核心在于一个公司是否控制了产品的价格、质量或相关市场的其他交易条件等。比如中国,奇虎360在被爆出有网络后门等问题后,卸载量增加了20%-30%,类似的行为在欧洲算是滥用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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