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上立法、版权立法的,最高法院当时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想法,就是说网络上的东西,网络版权法制定的时候,美国版权法开宗明义就说,要有一个平衡,信息的自由充分地流动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石,如果信息不能充分沟通,那涉及到另一块权力,包括新闻权,包括知悉权,这是一块法律保护的,甚至宪法上更重要的权力,和你那个著作权法保护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在当时立法和最高法院里是很清楚的,如果你要用他版权的问题,一下把互联网制约了,你别的提不出来,新闻法没有制定,其他的争议更多。在咱们中国这样的社会情况下,你的版权再无限扩大,没有一个知悉权这种更重要权力的保护,那是十分可怕的。
知识产权法权的确立,传播行为要保护,但是不能扩大了,把这东西扩大一点你就会有错误。随着网络发展可能产生新的问题,那你得重新建立。确定权力当时走法定的,不是任人扩大范围的。版权法现在的含义,那些使用权最后越规定越细致,这次新修改的越来越明确,方式、权力都是什么,其他商标权、专利权还有其他民事权力,咱们的民法还有侵权行为法这些主要的民事权力他的范围是确定的,当然主要说版权和知识产权是法定的。
在互联网上涉及搜索引擎的还有涉及这些问题,一个是版权问题,包括技术措施,技术措施的根,为什么立法,他的根是版权,如果你没有版权,你来一个技术措施,那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措施。所有著作权法现在规定都特别详细,你是哪些权,这些实体的权力在那一条条摆着。
现在说搜索引擎维权,就按照我刚才说的思路,要对权力的认定,要对行为的认定,要对权力和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过去是版权界和互联网界纠纷,现在可能互联网界不断有互联网企业之间进入个市场以后,他们之间也有竞争,这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竞争应该怎么解决,这个东西是不是这个性质,比如说介绍背景上,关于一个搜索引擎的企业和另外进入这个领域的发生矛盾了,我想这个恐怕有刚才说的权力部门要具体分析,恐怕也有进入里头有没有一个正常的竞争的问题,靠自己的诚实信用,靠自己的科技发展来取得地位。这个市场也应该是良性的,符合这个社会发展存在的。有些规则要有些弹性,到现在为止搜索引擎我也不希望用一些外国的东西把自己制约了,甚至比人家能发展,能够决定不链接哪些,不搜索哪些。这和当年美国版权法信息充分自由应当有一个平衡,在这个上也应当有一个平衡。
(蒋志培: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