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ots协议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可能是没有的,我考虑它是一个什么东西,可能是一个事实的标准,事实上已经形成一个标准,但是没有商业机构拥有这个协议,也不是一个官方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为了保护信息的安全也好,网络的秩序也好,是一个公共的保护措施。从法律上界定Robots协议的效力也不太合适,其实就是让大家遵循的这样一个代码。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也就是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侵权问题,一个是竞争法问题。从侵权问题上我认为是这样,法务禁止自由,目前来讲,从著作权法来讲也好,从信息安全角度来讲,基本上还是在一个民事领域里,如果没有其他行为还是在民事领域里。如果没有涉及到法律上的侵权问题,应该说360的行为或者是搜索引擎抓取这样的行为,他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力。但是反过来看是不是构成侵权,侵权的话我们就要看权力归属于谁。
(李慧颖: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公共事业部主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