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审,进一步完善网购相关条款
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否承担责任?商家欺诈将受到怎样惩罚,消费者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针对这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草案三审稿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卖家找不到网站先赔付
【背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为此,草案一审稿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修改】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消协“定位”为“社会组织”
【背景】现行消保法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是“社会团体”,容易与一般社会团体混同。一些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该组织应自行解决经费等问题,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支持。草案一审稿规定增加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二审稿又明确了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三审稿明确了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的规定。
【修改】草案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解决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草案还增加规定,消协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背景】此次消保法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分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从一审的“退一赔二”提高到二审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草案从一审规定“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
【修改】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计算下来赔偿额就不是一个小数额了。
无故退货消费者承担运费
【背景】草案二审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舆论普遍认为在网购大众化的今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及时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纠纷,如商家利用该条款恶意竞争、退回的商品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小卖家承担运费“赔了夫人又折兵”等问题。
【修改】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此外,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保法三审要点摘录
先行赔付
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购退货
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
消协定位
草案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解决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