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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P2P十大原则 业内担忧“劣币驱逐良币”

   时间:2014-09-28 15:06:23 来源:网易财经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网易财经9月28日讯 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深圳互联网金融论坛中发言时透露的“P2P监管最新十大原则”,在网贷从业者的朋友圈内“疯传”。

业内人士指出,相较于此前的四条红线,随着监管层对网贷行业了解的深入,监管思路和原则进一步细化。

其中,王岩岫提出落实实名制原则以及坚持小额化,据悉,这是监管层首度公开提出。业内人士指出,在推行实名制过程中,需要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以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另外,对于小额化原则,有企业人士表示,目前监管层尚未说明具体限额,但不同的业务形式有不同情况,如果出台具体政策不宜“一刀切”。

监管原则首提实名制 业内称一视同仁为关键

“实名制和小额化在内部调研的闭门会议上都有提到,此次公布是预期内的”,有多位参加过监管层闭门讨论会议的P2P企业人士表示。据了解,十大最新原则中,实名制和小额化两大原则为监管层首次公开提出。

王岩岫提出,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实名制是从银行的反洗钱角度来考虑的,是意料之中的,实名制和流向是银行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点融网联合CEO、共同创始人郭宇航指出,这是银监会对行业进行更多研究之后提一个最新的想法。他表示,P2P业务中哪怕是个信息中介,一旦涉及资金流转,“都应该符合可追溯”。

拍拍贷CEO张俊表示,“实名制是杜绝虚假借款人,实际操作中,和公安部的身份信息系统联网就可以做到”。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认为,实名制是要求债权是真实的,不能做虚假债权,做到每笔债权可以追溯。

郭宇航表示,实际上绝大多数规范的P2P平台可以做到实名制,这个监管原则对规范的P2P平台影响不大。

复旦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刘刚对此指出,实名制的推出很合理,因为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一般的互联网概念;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也是好事情,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要降低风险、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实名制对企业是有价值和意义的。并且,从现在条件看,推行实名制是具备条件的。

但刘刚强调,在推行实名制过程中,关键是要在执行中一视同仁。过去很多监管政策、手段,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做到执行到位,结果规范的企业吃亏,不规范的企业占便宜,导致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即大的、规范的企业因为受了很多监管失去竞争力,而不规范的企业却没有有效的监管和处罚,“这个可能是推行实名制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

小额化及准入注册资本未明确数额 企业称不宜一刀切

王岩岫还提出,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但对于具体限额,其并未作出明确说明。

对于小额化的理解,张俊表示,“(P2P单一债权项目)几百万、上千万的生意是银行自身可以做的,而P2P能够被国家接纳,是因为他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如果不是做补充,不是解决无法融到资金的人的困难,反而和银行抢生意,就失去了P2P的意义,而且目前P2P不是按银行的要求来监管,这对银行也不公平”。

他指出,小额化是必须坚持的,因为大多数做线下的P2P,风控采用的大多是银行的方法,经验和能力远不及银行,风险可能会很大。

据白澄宇介绍,联盟会员的信用贷款都是在50万元以下,而70%的会员以信用贷款为主。他认为,在大额方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优势。

需说明的是,P2P小额分散化投资几乎已经成为业内共识,多家P2P企业表示,平台鼓励投资者进行分散投资,并设置最高投资门槛,因为此举不但能够保障投资人安全,也能降低平台风险,避免由于出现大额逾期而造成流动性风险。

橙旗金融总裁陈志军表示,其平台对接企业的项目在500万元以下,对接个人的房产抵押项目可以达200-300万元,“小额化有一定道理,单笔不能太大是共识,因为风险太大”。

但对于小额化具体限额,陈志军表示,不同企业、不同的业务模式有不同的特点,“如果一刀切可能会有问题”。

另外,对于“项目一一对应”,郭宇航表示,这意味着每一个出资人的每一笔投资,必须具体对应到真实的借款人,呼应不建资金池。

王岩岫提出,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此前,关于P2P平台注册资本的门槛,业内有诸多争议,有传言称注册资金门槛可能为1亿元。

“应该不会一个亿,一个亿太高了,如果是1亿元,会有很多新的P2P公司被挡在外面”,刘刚指出,注册资本数额不是很重要,“重要的体现一个监管态度”。

企业人士表示,对注册资金的准入门槛,虽然经过多次闭门会议讨论,但目前没有明确说法。

王岩岫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总体保持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原则,结合互联网的特点进行差异化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他指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包括具体的金融规则也在逐步完善。

张俊表示,希望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来监管,规定什么不能做,“如果是规定什么可以做,就变成了老的监管思路,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十大原则比之前做了细化,未来的监管政策可能会按这些原则陆续出台,“十大原则是大多数规范企业能够接受的,总体来说,监管还是宽松的”。(网易财经 刘宝兴)

监管层首提P2P十大监管原则 细化四条红线

9月27日,王岩岫在深圳首次公开“P2P监管最新十大原则”,其中包括: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据悉,此前银监会明确对网贷行业划定四条红线,规定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十大监管原则的提出,对比此前的四条红线,说明随着监管层对网贷行业了解的深入,监管思路和原则进一步细化。后期监管政策或在此基础上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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