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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新家长潘功胜:颠覆论有害无益

   时间:2014-11-27 09:52:05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昨日(11月26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 “2014支付清算与互联网金融论坛”上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五条框架思路。他还强调,社会上所渲染的 “互联网金融要颠覆现有金融业”的论调,对这个行业发展有害而无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是潘功胜低调接管支付结算领域一个月左右后,首次在公开场合谈论互联网金融。

“目前,人民银行正在牵头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潘功胜透露。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成功的互联网金融实质是大数据金融。以P2P为例,最重要的是大数据和进行信用评级的能力,没有大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实质是逃避金融监管的网上“高利贷”。

明确5条监管框架

“自己分管支付清算工作的时间不长,更需要的是一些倾听和思考。”潘功胜在此次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是金融管理部门工作的基本基调。

他还指出,金融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风险性比较高,而且其风险在特征上表现出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外溢性和广泛性,一旦经营失败和出现风险,将会波及其它的市场主体,甚至会波及整个金融市场,引发金融风险,它的影响远远大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同时,社会上所宣扬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不利,将会颠覆现有金融业等论调,对这个行业的发展有害而无利。

潘功胜透露,目前,央行正在牵头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具体来说:一是在监管规则和监管框架的设计上坚持开放、包容的理念;二是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加强协同监管,防止监管套利;三是市场主体要正确理解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四是需要监管部门与从业机构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五是坚守业务底线,合规经营、谨慎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差异性特征明显,但每项业务都要遵守一定的业务边界,否则业务性质可能会发生质的改变,甚至会触及法律的底线,如网络借贷领域,平台本身不能搞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P2P最大风险在于业务模式

一直以来,大数据都被看作是P2P行业发展的关键,甚至有专家提出用大数据来监管P2P平台。

“像阿里这样的互联网企业之所以能够介入金融行业,就是因为掌握了金融运行所必须的数据,能通过大数据将数据变成信息和知识,最后变成决策。成功的互联网金融实质是大数据金融,它的过程需要用数据生产信息,再将信息进一步加工,形成作出决策所需要的逻辑架构和知识。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将自己掌握的数据资产变成了可以推动生产力的数据资本。”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殷剑锋在论坛上指出,“没有大数据为基础的新生的各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实质是逃避金融监管的网上 ‘高利贷’,随着金融风险的逐步暴露,很多P2P平台面临的风险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充分重视。”

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也表示,做P2P最重要的是大数据和进行信用评级的能力,其实P2P应该做的事情是使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分散,让投资人看清楚自己买的是什么,以及评级是什么,这是P2P发展的理想方向。

计葵生进一步指出,互联网金融,至少P2P部分,最大的风险其实不是信用风险,而是业务模式的风险,如果没有把业务模式、欺诈和流动性风险控制好,出问题的可能性是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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