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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创新史看互联网金融未来和监管

   时间:2014-12-24 12:10:14 来源:福布斯中文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无论是阿里、腾讯还是百度,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都是全牌照进军金融,能做什么就做什么。马云曾讲过:银行不改变,我就改变银行。互联网公司全力进军金融行业衍生出三个重要的话题:为什么互联网公司能做金融?互联网金融能走多远?如何去监管互联网金融?

对这三个问题,目前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是新闻报道派。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的媒体报道,比较典型的是说A互联网公司做了金融的事情,或者B金融企业互联网化了。新闻报道派的问题是讲不清楚逻辑在什么地方,深度不够。

第二类是互联网吓死人派。这类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得了,可能会颠覆很多的东西,至于为什么会吓死人、会在哪几个地方颠覆则讲不太清楚,总之互联网金融很厉害,就像电商很厉害一样。

第三类是互联网金融噱头派。这类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这么一回事。总体上是以一些银行行长为主,持怀疑的态度。不过现在这个声音更低调一些了,因为现在银行感觉到互联网的竞争力了。

第四种类是鸡同鸭讲派。关于互联网金融,马云会说我们追求的是用户体验至上,但银行说我们追求的是用户安全至上。两边都是说得很有道理,但这是鸡同鸭讲,因为根本是不交集的两个东西。所以,尽管可以吵到天黑,但实际上的沟通效率非常低。

与以上四类不同,本文从金融本质、金融发展历史等角度梳理和分析互联网金融的逻辑。首先,对互联网金融最正确的思考方法,是从金融的本质去思考。其次,分析互联网金融,需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历史观。有一种说法是,互联网金融太新了,历史上没有借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金融和商业的本质是不能改变的。越想知道未来,就越需要了解过去。为什么现在的报道不够有深度?因为对历史知道的还不够多。要知道互联网对金融的冲击,需要先了解以前的技术革命是如何冲击其他行业,得看历史上的创新是怎么开始的?最后,对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有理性监管的框架,否则就是鸡同鸭讲。马云和银行讲的都有道理,但都不全面,沟通效率低下,政策也很容易被利益集团绑架。

一、从金融的本质解构互联网金融

金融可以简单的定义为,通过金融平台、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把资金在借入者和投资者之间有效率、低成本、风险可控地进行传导。

(一)、互联网金融:金融本质和商业本质的共存

从金融的功能角度来说,金融有三个功能。第一个是支付功能。全世界最古老的金融产品是什么?是钱,所以支付的功能是金融的第一个功能。第二个是融资和投资,就是之前定义的传导。第三个功能是金融机构匹配金额、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约束条件。尽管如此,金融最重要的功能是支付,然后才是融资和投资。今天银行可能忘记了这一点,所以犯了个比较大的战略错误。

换一个角度看,金融也有它的商业本质。金融的第一个商业本质是金融机构是卖产品和服务的,跟普通商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要是做卖东西的,就会有产品、渠道和品牌。目前的一个共识是,互联网对金融业的冲击,第一个就是从渠道开始的。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卖的产品和一般产品不太一样,金融产品是信息产品,有风险、不定性:(1)它有商业风险,就像我们去投资可能会亏钱;(2)借贷双方实际上有一个博弈关系,用经济学的话来说,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风险,也就是最想借钱的人,实际上你不应该借钱给他,他只想骗你的钱;(3)它会产生道德风险,你把钱给了他以后,你就控制不住他了,他可以去乱花钱。由于这几个原因,借贷双方有一个博弈,产品有一个不定性,所以需要金融的中介去做一个风险的鉴定,在此基础上做定价和风控。这个功能是金融机构最核心的一个职能,不容易被互联网轻易代替。

另外,卖金融产品的中介——金融机构本身也有道德风险。对金融创新而言,很重要的一点是它导致的风险爆发往往是滞后的,可能是要过好几年,甚至是十年以后才爆发。但是,金融机构卖掉了产品就赚到钱了。所以这样有一个道德风险。因此金融机构本身是需要被监管的,监管的程度也取决于产品的风险程度。

(二)、理解互联网的创新内涵,先于监管的内涵

什么是创新?用熊彼特的话来说,创新有四种。第一种叫产品创新。第二种叫流程创新,比如说在1908年的时候,福特生产了很有名的T型汽车,最有名的创新不是汽车本身,而是对流水线的创新,开启了现代的工业生产的先河,所以不是说产品创新才是最重要的。第三种创新是营销或者是渠道的创新,比如互联网带来的渠道创新。第四种叫组织架构的创新。这四种创新都很重要,不是说产品的创新才是唯一的创新。所以先讨论什么是创新,才能讨论这个创新好不好,怎么去监管它。

熊彼特说的创新,是创造性的毁灭(creative destruction),是市场经济一个核心的东西,通过创造去毁灭现有的东西,通过创造去竞争。因此,创造会冲击现有的体系,会动现有体系的蛋糕。所以在谈监管的时候,不能忘记对创新政策和竞争激励政策是不可分的。不能只是讲创新,它可能有风险,也一定会动现有体系的蛋糕,因此,谈监管的时候,首先需要确立监管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对监管而言,什么样的创新是好的创新。

因此,谈到互联网金融创新时,第一个要问的是,互联网金融它是一个什么样的创新?是产品的创新、流程的创新、渠道的创新,还是组织的创新?第二个要问的是,它是一个好的创新还是坏的创新?好坏的标准在于是不是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能不能提高社会的福利,这是任何创新的两个基本标杆,也是监管的两个标杆。任何金融产品都是有风险的,连国家发的国债都可能有违约,如果只是因为一个东西有风险而监管,那就是为风险而监管,为监管而监管,容易走偏。

只有问创新好不好、给定好处之后才可以讨论经济体能够承受多大的风险,如此才能去讨论监管。这是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框架性理解。

原文选自加图研究所(Cato Institute)季刊Regulation。作者陈龙是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DBA项目和校友事务副院长。

《思想库报告》是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SIFL)出品的一份公益性电子刊物,以国际智库之思想,关照中国改革之现实。本刊与国际知名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PIIE)、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加图研究所(Cato Institute)、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以及Foreign Affairs建立了版权关系,并进行长期合作。

本周刊编辑是SIFL研究助理吴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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