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微信”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引发的行政诉讼,揭开了腾讯“微信”商标保护的“伤疤”。
在该案中,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了三件“微信”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分别涉及商标分类中的9类、38类和42类。
其中,该公司提交的42类“微信”文字商标已经注册成功,9类、38类则经异议程序,被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创博公司因对商评委不予核准其提交的38类“微信”文字商标注册申请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原告创博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由于原告表示上诉,这也就意味着该“微信”文字商标的最终归属还有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
不过,腾讯的“微信”商标保护“伤疤”已经被揭开,围绕“微信”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保护等问题,对于广大企业,尤其是创业者来说,至少还有八件事,你可能不知晓但应该予以重点关注。
1、腾讯“微信”最火,但商标申请最早另有其人
2011年1月21日微信1.0测试版发布,三天后,2011年1月24日,腾讯正式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图文商标注册申请。
腾讯这种“先有产品,再做保护”的策略应该说属于常规做法,但是,如果碰到非常规的竞争业态,可能就有点不当。
事实上,在腾讯微信产品发布或商标注册申请前,本文开头提到的创博公司已经提前2个月率先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了三件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在腾讯微信1.0测试版发布前,还有一家公司提交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也早于腾讯。这家名叫“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向商标局提交了38类的“微信”注册商标申请。
2、81件“微信”商标申请,涉及36家单位或个人提交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止2015年3月15日,累计已有81件“微信”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主体除去腾讯外,还涉及22家公司和13位个人。
在22家公司中,有服装行业的,也有投资行业的,还有互联网行业的,还有个体户性质的“商行”,提交注册的商品类别涉及“糖、水果、饮料、服装、纸盒”等诸多领域。
3、最先核准注册的“微信”商标属于创博公司
截至目前,最早核准注册的“微信”商标,是由创博公司2011年1月24日提交,并于2011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的42类“微信”文字商标,保护范围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编程等相关领域。
而腾讯提交的“微信”商标,最先获得核准注册的是,由其2011年1月24日申请,并于2013年3月2日获得核准注册的“微信”图文商标,即“微信APPlogo 微信文字”图文组合商标。
由此可见,腾讯最先获得核准注册的“微信”商标,申请时间上比创博公司晚2个月,核准时间比创博公司晚了近1年。
4、腾讯最初申请的“微信”商标仅涉两个类别
腾讯2011年1月最早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涉及两个类别,即计算机相关(9类)和电视相关(38类)。
腾讯开始大量注册外围或周边应用等商品或服务类别,加固“微信”商标防火墙的时间发生在2012年。
当年腾讯一口气新提交了18件“微信”图文商标申请,并于当年的6月27日、28日、29日三天集中完成注册申请提交。
从商标效力状态看,截止2015年3月15日,腾讯2012年提交的18件“微信”注册商标,已有16件完成注册,另有2件依旧处于“注册中”状态,分别为38类和43类。
5、最早嗅到腾讯“微信”商标商机的是个人
创博公司自2010年提交三件“微信”注册商标申请后,在随后的数年间,并未再提交新的注册申请,这也说明了该公司当初的商标注册行为,并非为了“搭便车”。
事实上,在腾讯微信产品正式推出后,比腾讯更早嗅到“微信”商标潜在商机的是个人。
一名叫“吴昊”的个人在微信1.0测试版发布9天后,即2011年1月30日也提交了38类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
6、商标“抢注”集中发生在“微信”面世首年
从申请时间来看,非腾讯公司提交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集中发生在两个年份2011年和2013年。
简单说,在微信面世第一个年头,微信在腾讯内部的地位处于由“边缘向核心”过渡阶段,腾讯自身并未在此阶段启动“微信”商标周边类别或跨类别保护注册。
但是,微信的用户,显然比腾讯更敏锐,很多公司或个人在此期间,陆续提交了25件“微信”商标申请。
由此可见,对于新产品或新服务来说,产品面世第一年至关重要。对很多企业或创业者来说,基于成本的考虑,如果在产品面世初期,只作了服务所在类别的商标保护,那么,经过半年时间的发展,如果产品活跃度不断提升,就应该尽早着手考虑周边类别或跨类别商标注册保护。
否则,你不重视,你的用户或竞争会替你重视,并在很多周边领域提交商标注册或域名申请。
7、商标保护策略:不能提前布局 就该尽早异议或收购
从注册商标申请状态来看,在81件“微信”商标中,38件“已成功注册(含已转让)”,16件“已无效”,8件处于“异议中”,剩余部分处于注册审核中。而在38件“已成功注册”商标中,有4件已发生转让。
由此可见,如果在产品或服务面世初期,未能做好自身品牌保护,那么,就应该尽早采取“异议”、“无效”或“收购”等手段启动对自身品牌的被动保护。
那么,这些手段又该在什么时点使用呢?
1)关于“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简单说,如果你的产品或服务名称被他人率先抢注为商标了,如果发现的早,一定要赶在异议期内尽早提起异议程序。
2)关于“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涉嫌违法商标法禁止注册情形,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简单说,如果他人抢先注册的与你相关的商标,你未能及时发现或留意到,那么,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要利用法律赋予的“宣告无效”救济手段,尽早实施自我救济。
3)关于“收购”,如果说你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了,你的业务也发展壮大了,但你错过了异议期,而且对“宣告无效”没把握或耗费不起时间,那么,就需要尽早委托中间人通过收购的方式,将被他人抢先注册的商标迂回转让到自己名下。
8、“38类”为什么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保护必争之地?
可以看到,不论是本文开头提到“微信”文字商标行政诉讼,还是腾讯首批提交的“微信”图文商标,抑或其他个人和公司争相注册的“微信”商标,38类成为这些人“大打出手”的关键商标注册类别。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简单说,商标注册时按照保护的领域或产业不同,施行分类别注册的原则。商标分类包括四十五个大类,涉及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中,38类主要包括“通讯服务”(大约34项)和“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6项)两大领域,其中,“通讯服务”基本涵盖了所有与互联网相关服务的类别。
简单说,微信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服务,38类是其商标保护的“命根”所在,如果他人率先在该类别完成了商标注册,则意味着微信面临着服务名称变更或花钱收购商标的运营风险。
在“互联网 ”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今天,任何创新或创业可能都离不开互联网,而落实在商标保护上,38类自然成为各类商家或创业者的首选和必争之地。